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私营企业法律制度教案

  一、私营企业的开办
  (一)、私营企业的申办主体
  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主体主要有:
  1、农村村民,指农民个人,不含农村中的非农业居民;
  2、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指个体工商户业主,含个人合伙的合伙人;
  4、辞职、退职人员,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辞职退职人员;
  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主要包括:
 (1)离退休科技人员;
  (2)停薪留职科技人员;
  (3)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4)符合国家规定的党政机关、团体离退休人员。
 6、此外,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二)、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
   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以及从事营利性的文化、艺术、旅游、体育、食品、医药、养殖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在众多的法律许可的经营范围中,私营企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但是,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私营企业可以设立分厂、分店、分公司等,投资者可以到异地办企业。
  (三)、私营企业的申办条件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即申请开办的私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数额以及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都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相适应;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四)、私营企业的申办程序
  凡符合上述申办私营企业主体资格的人员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开办登记,填写《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企业方才正式成立。私营企业申请开办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雇工人数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姓名等。
  受理申请的机关为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申请开办的是 私营企业的分厂、分店、分公司,则其受理机关为分厂、分店、分公司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申请设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且其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则其受理机关为企业所在地地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人在申请开办私营企业时应当向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证件有: 
  1、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宗旨、条件、可行性分析等。
  2、申请人身份证明。独资企业申请人是指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申请人是指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是指投资者推举的企业负责人。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相应证件:
  (1)城镇待业人员应提交待业证明;
  (2)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
  (3)辞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
  (4)离休、退休的科技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资格证书;
  (5)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
  (6)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原工作单位的批准文件;
  (7)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
  没有颁发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
  申请开办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时,除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其他合伙人、其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3、场地使用证明。
  (1)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
  (2)租用房屋、场地,应提交房屋、场地租凭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房管部门许可使用证明;
  (3)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资金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提交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验资证明。其注册资金的数额按照《公司法》中规定的三种类别的最低标准执行。
  5、申请从事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如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建筑设计、施工、交通运输、食品生产、药品生产、印刷、旅店、外贸、计量器具制造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6、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7、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应当符合《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即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开办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和各个投资者的出资数额;投资者的姓名、住所及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解散条件;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需要订明的其他事项。
    8、与拟雇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雇工意向书。
  9、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经核准登记后,发给营业执照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发《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