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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法律制度教案

私营企业法律制度教案


陈荣文


【关键词】私营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全文】
  私营企业法律制度教案
  第一节 私营企业法概述  
  一、私营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一)、私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从所有权上看,私人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私营企业的资产,是由私人进行投资形成的,从所有权性质上来说,属于私有经济,因而,私营企业的资产,不论是其初始投资还是以后的增值部分,都属于私人所有。这可以看做是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根本区别。当然,这里所说的“私人”,既可以是一个“私人”,也可以是若干个“私人”。
  2、在劳资关系上,私人企业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在私营企业中,私营企业的投资者是企业的主人,而工人只是被投资者所雇佣的劳动者,劳资之间的关系是典型的雇佣劳动关系。根据政治经济学的有关理论,私营企业中的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人即私人所占有。这也是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间的一个根本不同之处。
  3、在雇佣工人的人数上,私营企业必须是雇佣8人以上。这里所说的雇工,指的是投资者以外的受雇于企业的人员。私营企业的这一特性为其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划清了界限。如前所述,私营企业以雇佣劳动为基础,而个体工商户则以自己的劳动为主,因此,私营企业的雇工必须有一定的规模,即8人以上,而个体工商户则主要靠自己的劳动,虽然有时他也可请一两个帮手。如果个体工商户的雇佣工人在8人以上(含本数),则应登记为私营企业。
  4、从性质上说,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是由私人投资、雇工劳动、独立参加社会经济生活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的营利性,是其与其他由私人出资的慈善组织或社会福利组织等之间的本质区别。
  (二)、私营企业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私营企业分为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
  私营独资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私营独资企业不仅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调整,还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调整。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也不具有法人资格。私营合伙企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双重调整与保护。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对其所投资设立的公司的财产责任只限于其所出资的那部分,而不涉及投资者的其他财产。公司以其全部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双重规范与调整。
  二、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以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我国的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作出了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期,我国坚持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因此,从法律地位上说,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私营企业法就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私营企业的开办、变更与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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