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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与宪政民主观的确立

  “革命”民主论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基础。首先,新中国国家权力诞生的过程恰是“革命”民主从“革命形式”向“国家政权形式”转变的过程。自1840年以来的中国历史一直交织着两大使命:独立和富强。随着历史的渐进,各种社会力量竞相登上历史舞台,舞刀弄墨,各显风骚。最终,以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完成了独立的历史使命并建立了新型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民主专政正是中国人民走向胜利的法宝。在这一对外求独立对内求民主的历史过程中,每个社会成员阶层归属和身份特征明确。每个人都被贴上“朋友”或“敌人”的标签;一部分人的民主与对另一部分人的专政紧密相联。在这一身份甄别和阶级斗争的过程中,中国的独立诉求得以实现,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权得以诞生,而作为斗争得来的国家执政权自然地由“代表最广大人民”并领导人民走向独立、实现民主的中国共产党执掌,中国共产党当然地成为执政党。
  其次,民族的独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实现与权力行使的正当性紧密相联,并获得了新中国历部宪法的支持。从1954年宪法始,我国宪法都有一个独特的序言,它详尽地叙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和建设的成就,并宣告“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82’宪法中更是从如下方面明确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性质、功能和存在的正当性。一是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权力的存在、设置和行使都由这一国家性质决定。宪法一条二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明确地限定了我国国家权力的归属和和存在价值。二是国家权力具有独特的功能。一方面国家权力由人民在革命斗争的过程中获取,它的行使必须保证人民民主的实现。宪法二条为此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意味着宪法权力的首要功能是创造条件建立便捷可行的制度和程序使人民享有作为权力所有者的决策权利。另一方面,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权力依旧是专政的工具,对少数人实行专政还是宪法权力的一个重要功能。宪法序言规定:尽管“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但“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显然,在与“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过程中,国家权力自然要扮演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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