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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与宪政民主观的确立

  人权保障的终极目标为宪法权力正当性提供了价值基础。人民主权原则和以选举制度为核心的民主制度只是从终极来源、获取途径两个方面规定了宪法权力的正当性。即使宪法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并通过合法的民主程序而获得,宪法权力只不过是获取了程序性的正当性支持。宪法权力设置和行使的合目的性才是宪法权力正当性的实质性要素。依人民主权理论,宪法权力是人民固有权力的转化,其逻辑设定的首要功能在于满足民主对公共权力行使正当性的要求。尽管关于国家权力有所谓“自然生成说”、“上帝创造说”、“社会契约说”等学说,但在民主政治下,一切国家权力只能来源于人民,政府及其机关和公务员都是服务于人民的。人权保障是宪法权力存在的价值根基。美国《独立宣言》对宪法权力的这一正当性理念进行了全面的表达:“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了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组织其权利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使他们获得安全和幸福。”按照上述理念建立的资本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宪法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公民权利及人权的广泛实现并防止了公共权力的危害性,获得了存在近几个世纪的正当性。人权保障已成为现代政治国家宪法的核心原则。如果一国宪法权力践踏人权,侵害生命、财产和自由,无论其是否是通过正式的民主程序而获得,必将立即丧失其继续存在的事由或者只能依靠暴力来维持统治。
  二、宪法修正与权力正当性诉求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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