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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与宪政民主观的确立

  一、宪政民主论构成现代国家政治权力正当性的首要基础
  权力何以能正当存在并保持持久一直是政治国家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尽管垄断有组织的暴力以抵御外来侵扰、维持国内政治社会秩序,是任何政权得以存在、统治得以施行的现实基础。但暴力并不能为政权提供正当性的支持。正如卢梭所言,“最强者也不能总是强大得足以永远作主人,除非他能把力量转化为权利和服从的义务” 。事实上,没有获得某种普遍性的认可,单纯凭籍暴力和强制统治,只会使整个社会处于持续的紧张之中。自政治权力存在以来,人们便不断追问其存在并为少数人执掌的正当性,并创造种种理论来论证其合法性。在现代政治国家,宪政民主论构成了政治权力存在和运行的首要正当性基础。
  (一)权力正当性理论的演变
  在近代以前,为政权提供正当性依据的意识形态主要是各种形式的“天命论”。近代以前的集权主义政治形成了心理动机、思想逻辑到行为方式三者合一自成体系的政治模式,为其政治体制的正当性提供了几个重要来源:一是“君权神授论”,借助原始宗教意识并虚拟超世俗社会的神秘主体,来论证政治权力操于一人之手的正当性;二是“奉天承运”,借助主宰自然界的所谓“天道”、“天命”的神秘力量,来论证政治权力建立和更替的正当性。天子乃“君权神授”和“奉天承运”派生而来。通过这样的意识形态铺垫,“天子”与皇帝合二为一而获得独掌国家大权的正当性。《左传》中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正是这一“天命论”的注脚。“祀”的重要性排在“戎”的前面。祈天祭祖,神道设教,为政治权力提供了一种不可或缺的正当性基础,并塑造了人民对对统治权的认可。
  取代“天命论”的是社会契约论——其发展最终形成宪政民主论的意识形态。自然法思想家为这一意识形态的建立贡献了汗马功劳。近代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过程中,重新阐释了自然法理论,从自然状态推衍出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人民主权、限权政府、公民自由等概念。与亚里士多德视城邦国家与社会为一体的一元观不同,他们主张国家与社会相区分的二元主义观念,将政权(主权、国家权力所有权)和治权(国家权力行使权)成功分离。主权属于人民,治权委托给政府。宪法是人民的委托书,也是政府权力的构成书;它坚定地守护着主权者的意志,通过宪法这个“高级法”和平地解决了封建社会靠刀光剑影、宫廷阴谋或世袭传承才能解决的权力交接问题;通过权力制约制度初步解决了权力的无限膨胀和腐败难题,并在试错与纠错的过程中给现代社会带来一种政治稳定与政治创新的动态平衡。
  宪政民主论作为一种流行的意识形态,是公众对于保障基本人权和限制权力行为的共识,与“天命论”相比,具有鲜明的特征。 第一、民族国家观念。在宪政民主论中,对民族的忠诚取代了对帝王天子的忠诚,进而形成对建立在民族之上的国家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如美国宪法开篇便宣称“我们美国人民”。第二、人民主权。国家的合法性从纵向盟约(即与上帝的盟约)转向横向盟约(社会契约),国家权力是被构建的权力,是人民主权逻辑运动的产物。统治者必须效忠于人民,而不是相反。第三、宪法权威至上。宪政民主在否定人格性权威的同时建立制度性权威,即宪法的权威,并通过法制的统一性来实现理性治理。第四、一系列的“共和”制度。人民通过代议制、选举制等共和制度将权力委任给政府。第五,人权保障。宪政民主国家的宪法以人权保障为终极目标,并通过分权制衡、划定公私域以及权利救济来实现人权保障的宪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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