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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能因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逃避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不能因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逃避赔偿责任


杨涛


【关键词】行政机关
【全文】
  行政机关不能因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逃避赔偿责任
       杨涛
  据正义网4月22日报道,武汉市新洲区法院日前作出国内首例“无期徒刑犯获国家行政赔偿”的判决。因黄陂“9·18”特大鞭炮爆炸案,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无期徒刑犯人刘小望,将获得国家行政赔偿4万余元。
  此案的判决恰逢国务院颁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大力推行依法行政之际,笔者认为,意义不同寻常。
  此案发生在2001年,这年9月18日晚,武汉黄陂区组织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辖区内非法鞭炮作坊进行查处。在收缴刘小望家生产、储存的烟花爆竹后,执法人员在搬运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5名民警殉职和包括刘小望之妻在内的多名居民伤亡,刘家的三层楼房及其他财物被毁损。2002年12月13日,刘小望及其4个未成年子女向黄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黄陂区公安机关给予行政赔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新洲区法院公开审理。报经省、市法院认可,尚在服刑的刘小望因与此案有直接利益关系,被准许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
  无疑,刘小望的非法生产、储存的烟花爆竹的行为是这起特大事故的导火线,刘小望也被法院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是,相关证据也表明,此次爆炸的起因并非刘小望的直接行为所致,而是执法人员在收缴过程中,对其所搬运的危险物品疏于安全防范,操作不当,因磨擦、碰撞及烟花爆竹掉在地上引起的。因此,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职责的过失行为是爆炸发生的直接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刘小望也是执法人员不当执法的受害者。
  但是,在我们长期形成的观念中,对于违法行为人是不可能给予赔偿的,尤其是造成了如此之多执法人员伤亡的情形下,给予违法行为人赔偿更是不能为我们的政府工作人员所接受。然而,这种观念并不符现代政府依法行政的理念,也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相悖。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执法中必须严格依据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执法中必须妥当、谨慎、合理,避免在执法中损及无辜和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不能以违法的手段来对付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行政好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提出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程序正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可见在本案中,由于执法人员对其所搬运的危险物品疏于安全防范,操作不当,行政机关就必须为执法人员的不当执法行为负责任。同时,依法行政也要求行政机关权责统一、侵权须赔偿,行政机关对于其本身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不当行为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要依法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权责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所以,既然刘小望在本案中也是执法人员的不当执法行为的受害者,那就绝不能以刘小望的违法犯罪行为抹煞执法人员的不当执法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害。刘小望请求国家赔偿是其正当权利,给予赔偿是一个法治政府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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