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见义勇为”损害赔偿案件评析诉讼时效期间问题
冯其江
【关键词】芜湖 见义勇为 损害赔偿案件 诉讼时效期间
【全文】
从芜湖“见义勇为”损害赔偿案件析诉讼时效期间
汪丽 冯其江
案情
2002年5月28日凌晨4时许,安徽省芜湖市第25中学青年教师谢小云邻居梁某家突然发生火灾。正在熟睡的谢小云及其妻子林女士被惊醒后,即与小区内其它被惊醒的居民一起帮助救火。因梁、谢两家隔壁又都处一楼,谢小云及林女士不断从自家用水桶接水灭火。众人相助,大火被灭,谢小云及林女士亦回家休息。凌晨6时左右,谢小云身体不适,虽经林女士打120急救,但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公安部门鉴定,谢小云患有早期心肌病,因救火吸入一定量有害气体和高温烟尘导致机体发生一定程度的中毒以及热作用呼吸道综合症,加上救火紧张、劳累加重心脏负担,最终引发心功能不全,诱发心衰死亡。
谢小云去世后,2002年6月2日,芜湖市马塘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与芜湖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联合发文授予谢小云“见义勇为好公民”的光荣称号;2002年9月6日,中共芜湖市教育局委员会发文《关于开展向谢小云同志学习的决定》;谢小云所居住的园丁社区也开展了向谢小云同志学习的倡议:谢小云同志见义勇为,堪称精神文明、公民道德建设的楷模。
事情过后约一年半时间,林女士认为,自家陷入巨大痛苦而邻居梁某家却没有感激之情,梁某仅付500元慰问金且时有难听言语,2003年11月,林女士遂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梁某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梁某主要答辩意见,30000元索赔过高,自家经济也较困难,为原告家办丧事,还出了500元礼金,从未讲过什么难听言语。另外本案已超过人身损害纠纷一年的诉讼时效,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谢小云是在保护被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免遭火灾侵害的过程中,因吸入一定程度的有害气体和烟尘诱发心衰死亡,其死亡的原因与救火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虽对原告丈夫死亡没有过错,但作为受益人的被告应当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关于补偿数额,原告提出30000元并未超出被告因火灾被扑灭而受益的程度,也较适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辨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本案并不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是经济补偿纠纷,仍应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
2004年1月15日,芜湖市新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林女士经济补偿金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宣判后,被告梁某以补偿过高为由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次性补偿20000元及梁某对林女士丈夫谢小云的见义勇为救火行为表示感谢之协议。2004年4月15日,林女士签收梁某给付的补偿金20000元并签收本调解书。本案至此尘埃落定,但本案引起的法律问题很值得深思。特别是有关“受益人”的补偿问题及该不该补偿的“诉讼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