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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教授论刑事证据立法热点问题

  2.建立自白规则。将过去“抗拒从严”的提法废除,保留“坦白从宽”,并且在立法上,主要是刑事实体法上将“坦白从宽”的政策变成现实法律保障,政策兑现。
  3.增加录音录像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搞全程录音录像,条件暂时不具备的也要落实第一次讯问时律师到庭以及录音录像的规定,有力遏制刑讯逼供。
  3.建立律师在看守所的值班制度。
  4.禁止夜间讯问制度。当然这涉及到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变化,例如对羁押时间的规定。当然,还是应该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抓获时在夜间的情况,重大紧急情况等。
  (三)鉴定问题
  现在鉴定主要存在问题是两个方面的,一是队伍混乱,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二是设置无秩序。
  面临这些问题,首先要解决鉴定结论的独立性,科学性和中立性三大问题。具体做法是:
  1.队伍整顿:目前较为可行的建议是鉴定队伍脱离公安机关,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建立统一的名册登录制度。
  2.其核心在于立法规定将鉴定结论仅仅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不得将它作为唯一的科学结论和判决依据以此定案,应该综合全案事实判断,孤证不能定案。
  3.改变现在的制定鉴定为主的模式,将鉴定权赋予当事人,尊重他们自己的权利选择。
  (四) 非法证据的排除
  1.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必须规定下来,目前先解决言词证据规则,再解决实物证据的非法收集问题。凡是使用暴力,伤害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精神所取得的证据,都应该排除。对何谓“非法”的认定,应该根据联合国的有关标准来确定,从中国国情出发,建立排除的合理范围。
  2.排除的程序应该是根据控辩双方的申请,由法院决定,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通常情况下应该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自己证据的合法性责任。
  (五)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1.律师阅卷权,先悉权都应该得到保障,在此基础上为控辩双方的辩诉交易提供条件,提高我们的诉讼效率。
  2.面临问题:(1)展示范围:控方应该将所有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都向辩方展示,辩方至少要展示三种证据:一是案发时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二是案发时不自现场的证据。三是关于无罪辩护的要点。(2)交换地点:可以初步定于检察机关处展示。(3)展示次数:一般是两次——在开庭前7—10天时可以进行一次展示,开庭前3天可以再进行一次。
  3.保障措施:程序性制裁——凡是未经展示,在法庭上忽然提出来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六)简易程序中的证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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