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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教授论刑事证据立法热点问题

  11.证人作证制度和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确定
  12.鉴定制度和鉴定结论的研究
  1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陈述证明力研究
  14.口供证明力和零规则研究
  15.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及沉默权研究
  16.间接证据研究
  17.证据收集与侦查模式转型研究
  18.科学技术证据与特别技术手段研究
  19.推定和司法认知研究
  20.证据收集和人权保障研究
  三.有关刑事证据立法的初步设想相关问题
  针对现存问题采用先易后难,以修正案的形式进行完善,重点体现为:
  (一)关于证人出庭问题
  现在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非常严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普遍的不出庭,二是到庭作证质量不高,翻证率高。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建议立法建立一整套保证证人作证的制度规定:
  1.总则性规定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何时必须到庭做出明确的规定
  2.出庭作证的例外:(1).控辩双方一致认同,一致同意可以不出庭的证据;(2)身体原因,交通不便或者是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到庭的;(3)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4)已经向司法机关提供过证言后死亡的证人。
  3.规定侦查人员到庭的义务,建立警察出庭制度。
  4.见证作证的告知程序改为宣誓程序 。
  5.对于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在法庭以外调查时,必要时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庭。
  6.关于远程作证,做出具体规定。
  7.规定庭前提供证言及其法律效力,应当到庭而未到庭之证人证言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8.建立证人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对证人的保护。 可以仿效先进国家的保护措施,比如可以建立英国那样的作证室(在法庭上单独设立的一个房间,证人在其中作证,外界的法官和旁听人员可以听见声音,但是看不见证人丁俄形容,避免了暴露的危险),甚至对于那些个别严重的案件可以采取变更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进行保护的方法。,切实解决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
  9.解决证人出庭的费用问题,可以采取国家经济补偿等多种手段明确对证人的补偿 ,并且应该立法规定证人作证的经济保障。
  10.明确不作证的法律责任,规范对不出庭证人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二)防止和扼制刑讯逼供问题。
  1.将联合国两权公约中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一个公民自证其有罪的规定落实下来转化为国内法,明确列举何为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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