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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教授论刑事证据立法热点问题

  (四)关于各种言词证据运用存在的问题
  1.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的倾向突出。
  2.证人,警察不出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证人出庭率一般就在5%左右,少数发达地区也不超过10%。而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就更不乐观。实际上,应该加强警察出庭工作,警察作为案件事实情况的直接侦破者,了解和掌握着许多重要的事实情况,有必要也应该有义务出庭作证。至于具体的作证范围,可以规定为对警察在侦查职务行为中亲历情况作出说明,例如现场勘验,检查情况的说明,而不能仅仅依赖警察的“勘验笔录”这样的书面报告来作为证据,事实上,在实践中,“勘验笔录”这样的证据由于警察工作责任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问题还是不少的。
  (五)科技突飞猛进,许多技术成果已经被运用到侦查实践中,但是在证据上的应用问题还是很多。突出的一个例子就是测谎结论的证据问题。测谎结论有多少科学性?满足不满足证据的要求?能不能作为证据运用于诉讼之中?如何使用?都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六)世界范围内人权斗争之潮流下,我国的民主发展很快,人民群众对侦查民主化的要求很高,我国现有的侦查模式远远不能适应人权保障的需要。
  (七)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实践都没有确立一套有效的刑事证据规则来指导侦查工作的开展。而承担侦查工作的许多公安干警没有经过系统的证据法学习,证据意识淡漠,不会运用证据定案,甚至连“证据裁判主义”的概念和内涵都不知道(笔者注:证据裁判主义是最基本的诉讼原则之一,最起码的含义是指对于案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它的核心要求是:首先,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其次,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最后,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必须达到相应的要求。),所以即使已经建立了刑事证据规则在实践也无法切实运用。所以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双管齐下,一方面在立法上规划建立证据规则,对物证的收集,保存和采用等一系列问题都进行规定,另一方面要大力开展干警证据法知识的培训工作。
  二.证据法学的问题
  1.证据法立法模式研究
  关于立法模式,现在主要有三种观点:主张建立三大诉讼法合一的证据法典;主张以三大诉讼法自身修正案的形式在诉讼法内部规定有关证据的内容;主张三大诉讼证据法分别以单行本的形式出现独立于诉讼法规定。这三种观点到底采用哪种?必需结合中国国情来考察,哪一种最有利于证据的使用,最有效,就应该采取哪一种。目前尚在争论,没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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