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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的历史及其现代遗存——宣誓形式化了吗

  现代国家既然已经不再把让证人说真话的希望寄托在上帝身上,也就转而求助于人类自己。建构控、辩、审三方的等腰三角形诉讼结构以及真实有效的律师代理制度正是法治国家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14合理的诉讼结构显然有助于充分举证与质证,有助于用相关证据暴露言词证据的虚伪性,有助于尽可能地还原事实真相。另外,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建立了交叉询问制度,以强化对宣誓后证言真实性的甄别。按照交叉询问的规则,询问己方证人 不可以作诱导性提问,交叉询问则可以提诱导性问题。律师通过精心设计的诱导性问题,可以将对方证人引入圈套,从而暴露其虚伪性或不可靠性。交叉询问通常会涉及证人的六种情况:(1)感觉缺陷;(2)品格;(3)精神状态(4)重罪前科;(5)以前的自相矛盾的陈述;(6)利益或偏见。15这些情况都有助于质疑宣誓证人的可信度。
  3、 宣誓与形成判决之间的距离被拉大
  古代的宣誓通常由当事人进行,还常常伴有其邻居的宣誓,且宣誓的邻居人数很多,在英国大约有十二个人甚至更多。如果审判者认为宣誓较为可信,那么就会直接判一方当事人胜诉。而在现代诉讼中,宣誓作证只是冗长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部分,一方面证词要接受对方律师的考验,一方面还有其它若干类型的证据会在法庭上出示。越来越多的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宣誓的作用。法官需要对众多的证据进行评估和取舍,并依此形成内心证,然后才能作出判决。所以,宣誓在现代诉讼中与判决之间的距离远较古代的要远。
  (二)现代宣誓对古代宣誓的继承
  历经数千年,宣誓制度有了很大变化。但是现代的宣誓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承袭了古代宣誓制度,这种承袭不仅是形式上的还是内涵上的。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1、宣誓的外观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得以保留和使用
  虽然现代西方多数法治国家允许没有宗教信仰的人不用宗教的方式宣誓,也尽管神学已经不再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由于对于基督教等宗教的信仰仍在西方较为普遍,所以多数人在作证时仍采用传统宗教的方式宣誓。而且,宗教宣誓的方式也与古代相似,仍是神学的那一类。例如,在德国,如果按照宗教方式宣誓,则由法官先念誓词的首句“你在全知全能的上帝前宣誓”,然后宣誓义务人接着说“我发誓,上帝保佑我。”在法官和宣誓人的用语中,我们看到或听到的完全是宗教的言辞。
  2、 宣誓制度仍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宣誓制度在现代诉讼中仍在广泛运用。现代诉讼程序远较古代诉讼程序复杂,与此相对应,在较古代更多的程序环节上宣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美国法律中,随处可见宣誓的影子。除了出庭的证人在作证前要宣誓外,其它若干子程序也要求宣誓。申请重新审理也可以用宣誓陈述书进行,申请简易判决也可以使用宣誓的方式,对方当事人也可以用同样的方式进行防御。不仅庭审程序中需要宣誓,在审前程序中也需要宣誓。总之,在美国法律程序中宣誓有多方面的应用。
  3、 保留对虚假宣誓者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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