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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的历史及其现代遗存——宣誓形式化了吗

  (三)古代宣誓制度的法律意义
  宣誓作为古代西方诉讼中的重要证明方式,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其一,审判者可能允许宣誓后的当事人摆脱证明责任,或直接据此裁判。在古日耳曼法中,当事人的誓言可以因其友人或血亲辈的誓言,而更增加其力量,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所立誓言,一般被认为是“真纯且毫无虚伪”之誓言。⑨其二,审判者为宣誓设置了后续的检验保障。如果某人被其后发生的事实证明此前的誓言是虚假的,那么就会被交由法庭审判。这种虚假的宣誓被认为是一种渎神行为,所以,对伪誓者的审判传统上是属于教会司法管辖的范围。
  二、 现代西方国家的宣誓
  现代西方社会已经完全看不到古代神示证据制度中的决斗、水审、火审等证明方式。在英国,早在1215年,教会就认定火审之类的审判方式是一种迷信,因而禁止教士参加。这一认定导致通行了几个世纪的审判模式在英格兰的终结。⑩但是,作为特例,曾列神示证据制度证明方式之一的宣誓并没有就此消亡,相反还广泛存在于各国法律制度中。
  (一)现代宣誓制度的特征:
  1、淡化宗教色彩
  由于启蒙运动、宗教改革和王权、教权间的对抗,西方多数国家实现了政教分离,教会逐渐在西方社会丧失了其中心地位,加之科技的进步,人们对神的敬仰和畏惧也早已不如古人那样强烈,至少不如以前那样普遍。以神学思想为主要灵魂的古代宣誓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但宣誓制度遭受质疑,实际由来已久,几乎也可追溯到古代。人们很早就意识到了宣誓者完全可能心口不一。欧里庇得斯的悲剧《希波吕托斯》中的一段诗说:“我的舌头发了誓,但是我的心却没有发誓。”11在缺乏信义的时代,可能会低估誓言的有效性。英国14世纪早期的年鉴就对这种现象显示了不安,试图限制宣誓裁判的范围。12其后,贝卡利亚等人对宣誓制度又作了猛烈批判。在这种种因素的作用下,宣誓的可靠性受到了广泛的怀疑。然而,宣誓并没有就此消失,只不过宣誓的宗教性有了较大程度的弱化而已。以前曾作为宣誓制度内核的神学思想逐渐演化成为罩在宣誓制度身上的一层薄薄的神学外衣。变革后的宣誓制度仍普遍地存在于西方各国的法律中。只不过现代国家大多已允许不以宗教的方式来宣誓了。例如,美国民事诉讼规则第43条第5款规定:“按照本规则应当宣誓的,无论何时庄重发誓,均可以取代本规则要求的宣誓。”13非宗教的宣誓的存在是现代宣誓制度区别于古代宣誓制度的主要表现。宣誓的变革还体现在法官的观念中,法官们已经不再指望当事人在宣誓后就能讲真话。法官们知道如果宣誓还真的能在证人的心灵上留下印记并产生影响的话,那也应归功于证人自己还保存着对于上帝的虔诚。法官们更注重用其它方法来检验宣誓证词。
  2、 借助合理的诉讼结构和交叉询问制度鉴别宣誓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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