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的历史及其现代遗存——宣誓形式化了吗
严仁群
【摘要】宣誓在古代西方的诉讼中普遍存在。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程序虽然淡化了其宗教色彩,却保留了对伪誓者的惩罚,强化了对宣誓者证词的甄别。所以,现代西方的宣誓制度并非仅是古代宣誓制度的形式上的遗存,而是有了重大改进和发展,更具有合理性和实用性,它在现代诉讼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我国诉讼程序应该积极借鉴该项制度,剥离它的神学外衣,引入它的实质内容,以弥补我国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证明手段的不足。
【关键词】宣誓 历史 现代 移植
【全文】
宣誓是西方社会从古至今一直沿用的一项诉讼制度。①通过对其嬗变过程的一般分析,可以探寻古今宣誓制度之间的差异与联系。此分析有助于认识我国移植该项制度的可行性,以及移植方法的正确把握。
一、 古代的宣誓制度
(一)古代宣誓制度的形态
古代的宣誓制度在今天许多学者看来,是一种神明裁判的方法。
中国的宣誓制度存续的时间很短,主要见于西周。《周礼》中有记载“有狱讼者,则使盟诅”。对于违背盟誓的行为,只要提起诉讼,司法官就可以直接判决:小事违誓当墨或鞭,大事违誓当杀。②但没有充分的史料证明“神誓法”是中国古代司法证明的重要方式。③宣誓在中国更多用于日常生活和外交事务。诸侯会盟时可能会盟誓,如,“昔逮我献公及穆公相好,戮力同心,申之以盟誓,重之以婚姻。”④在与敌人作战时也会作“誓”,如,“启与有扈战于甘之野,作《甘誓》。”(实际是一种命令)⑤。这些都与法律没有关联,或关联很小,更与本文所论的诉讼中的宣誓制度相去甚远。
宣誓制度在西方却有着久远的历史,并有广泛的运用,而且还主要是诉讼法上的一种制度。古罗马王政时代,诉讼当事人视案件大小,各献牛和羊僧侣,诉败,即以其牛或羊祭神,以赎伪誓的罪。⑥中世纪的《萨利克法典》第58条规定:“如果有人杀了人,而交出其所有的财产,但还不够偿付依法所该交纳的罚金,那么他必须提供12个共同宣誓人,他们将宣誓说‘在地上在地下,除已交出的东西外,并没有其他任何财产’”。英国 古代的诉讼中,被告人常常需要找一定数量的邻居起誓证明相信他是可靠的,他们必须毫无差错地一口气读完自己的誓言⑦
(二)古代宣誓的理论基础
宣誓在古代如此盛行,从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不容易理解。但是设身处地为古人着想,我们就可能了解其中的原因。至少有两方面的因素造成 了宣誓的广泛采用。其一,当时的人们没有多少可靠的证明手段认定事实。科技的落后造成了人们认识能力的不足,更不用说去认定审理时已成往事的案件事实。如果案件事实稍微复杂一些,当事人就可能无力证明或反驳,法官也会一筹莫展。在人力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当事人和法官就只好转而求助于神的帮助。其二,宣誓在当时被认为是较为可靠的证明方式。因为,宣誓是以神的名义进行的,而当时的人们缺乏对神的正确认识,而且对神灵敬畏有加。中国西周有所谓“天罚”的思想,即认为在宣誓后说谎话是要遭到上天惩罚的。而在西方,由于宗教的盛行,以及人们对于神的敬畏,认为“神目如电”,神是无所不知的,⑧认为宣誓时说谎会受到神的报复。基于这样一种对神的迷信认识,法官相信,迫使或允许当事人、证人以神的名义宣誓,那么就可能使他们不得不说真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