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该条款应当视为无效条款。如果企业以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前辞职未支付违约金为由,拒不办理有关手续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或者人事管理部门申诉,劳动或者人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责令该企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如果企业拒不执行劳动或者人事管理部门的决定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或者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劳动或者人事争议仲裁。如果劳动或者人事管理部门拒不受理劳动或者人事争议仲裁或者不按有关规定责令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的,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企业拒不办理有关手续,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作出赔偿。
同样,正如前面论述的,跳槽(选择职业)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但是集体跳槽是企业之间进行的一种不正当的人才竞争形式,因此,应当予以禁止。如果某个高新技术企业能够证明其职工离开自己企业进入到竞争对手的企业中工作构成集体跳槽的,应当有权向有关劳动管理部门申请制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集体跳槽行为侵害了原来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原企业还有权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条和25条的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人及侵权企业进行处罚。
对于企业和其职工订立竞业禁止合同的,首先应当辨别该竞业禁止合同是否合法。即该职员是否属于我国《
公司法》中规定的应当订立竞业禁止合同的范围,以及企业是否对其职员作出了合理补偿。如果订立竞业禁止合同的企业职工不属于《
公司法》中规定范围的,应当认定该竞业禁止合同条款无效;如果企业以订立了竞业禁止合同为由,拒不为离开企业的职工办理有关手续的,职工有权向劳动管理部门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如果订立竞业禁止合同的职工属于法律规定范围,但企业不支付相应补偿的,职工有权向劳动管理部门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对于商业间谍行为,美国议会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经济间谍法》(The Espionage Act)。《经济间谍法》的内容有两大部分组成:一是为有利于外国政府等目的盗窃商业秘密,即该法第1条的规定;二是一般性的禁止商业秘密盗窃行为。本文中所说的商业间谍行为即指的是第二种行为。根据该法,从事经济间谍的人有可能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经济间谍法。我国的商业间谍行为主要应当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
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商业间谍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商业间谍行为对受害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的,从事商业间谍的企业应当赔偿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