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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不正当人才竞争及其法律规制

  对于集体跳槽而言,竞争对手所接受的不仅仅指着几个人,更重要的是这些人都掌握了对方的商业秘密,从而能够能有力地将竞争对手置于死地。因此,在许多情况下,由于跳槽而引发的官司一般都是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的。例如,前面提到的中迅集团因数名员工集体跳槽到联想集团而提出的诉讼就是可能侵害其商业秘密。20世纪90年中期曾经发生了一种震惊世界的商业间谍案。1992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生产主管洛佩兹(Jose Ignacio Lopez)和德国大众公司私下达成协议,准备投诚到其门下。于是他开始悄悄地收集通用汽车公司的有关商业秘密资料。1996年,洛佩兹带领其手下的七名员工集体跳槽到了德国大众汽车公司。于是通用汽车公司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对德国大众以及洛佩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订立竞业禁止合同则主要是从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角度考虑而作出的一种不恰当的人才竞争行为。它跟商业秘密的关系也是非常密切。当然,在许多情况下,竞业禁止合同是合法的,也是合乎商业道德的。尤其是各国公司法基本上都规定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都负有不跟公司相竞业的义务。但这种不竞业的义务一般都局限于公司的董事、经理等,而且一般都是在其担任职务期间不与所服务的公司相竞业,而不是在离开公司后不到相同行业的其他公司任职。而本文所说的订立竞业禁止合同的员工一般都是通过子的刻苦努力(如通过大学学习)获得先进的技术知识,然后再进入企业时即被要求承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的若干年内不从事相关的工作。这种竞业禁止的规定之所以不合法,就是因为它违背了商业道德,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更多考虑的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是为了限制其员工在与自己相竞争的企业里发挥自己的技术特长,从而降低自己的竞争力。这种做法对于员工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这些员工是靠自己的努力获得企业所需要的技术知识的。这些技术知识的获得需要长时间的努力和积累。而在当今知识大爆炸的年代,只要不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就很可能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更不用说在一两年的时间里不从事本专业的工作了。因此,这种做法事实上是为了阻碍科学和技术的进步。
  商业间谍行为就更不用说了,它完完全全是为了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而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不正当性是显而易见的。在此就不再赘述了。
  三、对高新技术产业中不正当人才竞争的法律调整
  对于有些不正当人才竞争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当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如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人才竞争行为、对附加高额“违约金”的限制人才流动的合同等。而其他许多不正当人才竞争行为,我国则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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