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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不正当人才竞争及其法律规制

  (四)商业间谍行为
  跟前面三种不正当的人才竞争不同的是,商业间谍行为不是从竞争对手手中把自己所需要的人才挖过来,而是将自己所需要的人才“送到”竞争对手的企业中卧底,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收买竞争对手中的关键人物,并让其继续呆在竞争对手的企业里,以便获得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从而达到击败竞争对手的目的。
  根据最新调查报告,名列财富前一千位的公司每年因商业机密被偷窃的损失高达四百五十亿美元,每家平均每年发生两点四五次、损失超过五十万美元。硅谷的高科技公司的商业机密当然是盗窃的首要目标,百分之五十四的案件的直接损失高达一亿两千万美元,平均为一千五百万美元,这些数据本身就说明了商业间谍问题的严重性。 据布鲁姆伯格美国加州红木滩6月28日报道,全球第2大软件商甲骨文公司Oracle Corp坦言不讳,曾经聘请征信机构,对与微软Microsoft有往来的团体进行调查。甲骨文声称,受雇的征信机构全名叫做Investigative Group International(IGI)。而遭秘密调查的对象分别为Independence Institute与National Tax-payers Union;这2个研究机构在微软反托拉斯诉讼期间与微软有密切往来,甲骨文的用意则在查明它们在该案中所扮演角色。 更夸张的是,美国政府的情报机构,如中央情报局(CIA)、国家安全局(NSA)等由于冷战结束,许多情报设备与人员在政府主导下,开始刺探外国的商业机密,当然他们的出发点不是为了特定美国公司,而是整体利益。据报导,美国商务部的“促进贸易协调委员会”主持了一个行动中心,专门负责侦测外国厂商是否在第三国利用不当方法取得合约,而影响到美国公司的商业利益。一九九四年,法国与沙特阿拉伯间价值六十亿美元的武器、民航机及维修合约,就是因为美国情报机构事先掌握有贿赂问题而胎死腹中。 
  即便是在我国,这种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甚至有的企业还堂而皇之地打出了招聘企业特工的招牌,广招商业间谍,从而是商业间谍浮出水面。2001年12月5日,在西南民族学院举办的2002届毕业生双选会上,成都某制药有限公司公开打出了招聘“情报特工”的招牌。据介绍,该公司所招的“情报搜集员”将负责搜集业界医药方面的最新动态和同行的最新信息。大专以上学历,临床医学或药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均有机会被聘。负责招聘的人员透露,情报收集员主要依靠上网工作。提及招聘原因,该公司一员工说,现在企业竞争加剧,信息对一个企业来讲至关重要,在网上搜集与发布信息既快又方便而且成本也低。 
  
  二、不正当人才竞争与商业秘密侵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除了第一种情况,即在和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情形,其中跟商业秘密的关系较少外,其他各种不正当的人才竞争或多或少地都跟商业秘密有关。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这里的经营信息包括经营决策、客户名单等。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这一定义,我们可以概括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 不为公众所知悉;2.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 具有实用性;4.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等。1995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就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和技术诀窍;(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取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4)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提供给他人。” 该司法解释实质上是对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所作的解释。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专门作出了解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从我国现行规定看,我国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以及对构成要件的规定吸收了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是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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