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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之冲突及解决――格雷丝诉伯格案(之一)

权利与权力之冲突及解决――格雷丝诉伯格案(之一)


邵明


【关键词】权利 权力 冲突 解决
【全文】
  格 雷 丝 诉 伯 格 案*
    
       许 旭  邵 明
  〔简介〕本案中,两上诉人因被制止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楼前散发传单,而对规定制止其活动的法条提出异议。他们声称,该法条违背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即“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
  为了决定该法条的合宪性,上诉法院不得不解释许多联邦最高法院已决的、可论证为与本案相同的案件。法官们不得不从这些早些时的案件中搜集有关的法律原则,并将之适用于摆在他们面前的案件事实。正如本案所表明的,并非所有法官都以同样的方式解释先例确立的规则或以同样的方式适用法律标准,事实上,如果组成合议庭的三个法官中的任一个法官足够确信自己对先例所确立规则的解释,他就可以写出单独的意见(a separate opinion)表达其观点。这种“少数意见”(dissenting opinion)没有法律强制力,因为合议庭的多数意见(the decision of the majority)才是法院的判决。虽然如此,对某一案件有其确信的个人观点的法官们将写出少数意见,希望他们的观点可能最终令人信服,即使这些意见没有约束力。例如,一份精心制作的少数意见可能使上诉法院的其他法官信服而同意重新审理(rehear)此案;或使最高法院法官受理(hear)上诉;或使另一法院的法官以该持不同意见法官所建议的方式来判决未来案件。
  然而,在本案中,多数派(the majority of the court)认为,被异议的(challenged)法条违背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因为该法条禁止这种受保护的表达行为的程度,已大大超过了保护政府维护最高法院尊严和和平(the dignity and peace)方面利益的必要限度。宪法第一修正案要求,表达行为的自由只能受到非常有限的、以保护令人信服的联邦政府利益(Government interests)为必要的剥夺;该法条“太过宽泛”(overbroad),因而不具法律效力。
    “格雷丝诉伯格案”判决书
  
        上诉人:玛丽·苔瑞斯·格雷丝
       撒迪杜斯·兹威克
      被上诉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华伦·E·伯格,等
     案号:1980年第2044号
     法院:美国哥伦亚特区联邦巡回法院
     言辞辩论时间:1981年5月27日
      作出判决的时间:1981年9月8日
      改判时间:1981年9月22日
  初审法院: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号:80-01205)
  被上诉人代理人:R·克雷格·劳伦斯,助理检察官,哥伦比亚特区检察局;
   查尔斯F·C·鲁夫,美国检察署;
     罗伊斯·C·莱姆伯斯,助理检察官,哥伦比亚特区检察局;
     肯尼斯·M·瑞斯勒,助理检察官,哥伦比亚特区检察局。
  上诉代理人:塞伯斯汀·K·D·葛雷伯,弗吉尼亚州律师;
    亚历山大,弗吉尼亚州律师。
  审判合议庭成员:马坎南,巡回法官;
    爱德华兹,巡回法官;
    金斯伯格,巡回法官。
  法庭关于本案意见的制作人:爱德华兹,巡回法官。
  对本案作出单独陈述的法官:马坎南,他对法庭意见部分反对、部分赞同。
  
  海利T·爱德华兹,巡回法官:
  
  本案中,上诉人对美国法典第40卷第13k条提出异议,该法条宣称:
  在最高法院大楼或其所在地,以列队或集会的形式游行、滞留或行进;或在此地展示设计或改装得引起公众注意任何政党、组织或运动的任何旗帜、横幅或图案都将是非法的。[40 U.S.C.§13K(1976)]。〔1〕
  就象有责任实施该法条的联邦最高法院的最高执法官(the Marshal of the Supreme Court)所解释并适用的一样,第13k条禁止所有的表达行为,包括所有在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进行的纠察和散发传单的行为。〔2〕
  由于以下原因,我们认定,该法条为宪法第一修正案所反对。意欲影响司法管辖的公众表达行为可以受到限制[考克斯诉路易西施案,Cox V.Louisisns,379 U.S.559,85S.Ct.476,B L.E.2d.487(1965)],国会也成功地制定了有更多限制的法条——美国法典第18卷第1507条(18 U.S.C §1507),该条完全适用于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由于我们不能发现任何其他的、有意义的政府利益来证明第13条绝对禁止所有表达行为之规定的正当性,因此我们认为该法条违宪并且无效。因此,上诉人有权要求他们寻求的宣告性的、禁令型救济。
  一、 背  景
  本案事实方面不存在争议。〔3〕1978年5月,上了年纪的天主教传教士、上诉人撒迪杜斯·兹威克来到联邦最高法院前的人行道上向行人分发传单。他站在出售《华盛顿星报》的投币售货机旁,尽力分发由《华盛顿邮报》刊登的“一封给编缉的信”的翻印本,该文涉及将联邦法院不称职的法官免职之事。兹威克分发了一些之后,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个警官(a member of the Supreme Court police)走过来,告知上诉人:美国法典第40卷禁止在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散发传单。因害怕逮捕,上诉人离开了。
  1980年1月8日,上诉人兹威克又到联邦最高法院前的人行道上分发手册,其内容是邀请人们参加几个关于中美洲被压迫人民的宗教会议,并提供了相关资料。象前一次一样,兹威克被告知,如果他继续散发传单,就将被逮捕。
  1980年2月4日,上诉人兹威克再一次到联邦最高法院人行道上散发传单。然而,这次兹威克告诉警官,哥伦比亚特区高级法院的判决已缩窄了美国法典第40卷第13k条的适用范围,而仅禁止“故意扰乱或干扰或妨碍司法管辖,或故意影响司法管辖”的行为。〔4〕于是警官用无线电通知联邦最高法院大楼内的人来澄清问题;接着怀特先生出现了,他说明该法条没有变化,而且上诉人兹威克因在联邦最高法院前的人行道上散发传单可被逮捕。上诉人抗议说,尽管他散发自选印刷品的权利被否定,但卖报纸是可以的;他还是平静地离开了。
  除以上这些事件外,上诉人玛丽·格雷丝于1980年3月17日来到联邦最高法院前的人行道上,她带着逐字写下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标语独自站在那儿。不久,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个警官走过来告诉她,其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典第40卷的规定。警官劝告说,如果她不离开这里,就必须随他一起进联邦最高法院大楼。因害怕逮捕,格雷丝离开了。
  1980年5月13日,上诉人兹威克和格雷丝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作出美国法典第40卷第13k条完全违宪的宣告性判决,并发出永久强制令(permanent injunction)禁止最高法院警官实施该法条。双方当事人都提出动议,要求对争论的性质作出即时判决。然而,1980年8月7日,地区法院以未穷尽行政性救济为由驳回起诉〔记录8(备忘录意见)〕。驳回的根据未被摘要说明或在地区法院经任何一方当事人辩论。
  在上诉中,上诉人声称以未穷尽行政性救济为由驳回上诉是不合适的。上诉人仍要求法庭作出宣布美国法典第40卷第13k条完全违宪的判决,并发出强制令禁止进一步实施该法条。〔5〕联邦政府的反应是,尽管它寻求证实,但并不帮助穷尽地区法院以之为推理根据的行政性救济。相反,联邦政府声称,第40卷第13k条是对在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进行的表达性行为的适当限制,所以驳回起诉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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