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应尽可能在法律限度内进行
杨涛
【关键词】司法改革 法律限度
【全文】
司法改革应尽可能在法律限度内进行
杨涛
一位17岁的在校中专生在专卖店抢了一部手机,构成了抢夺罪。然而,辽宁省普兰店市法院却没有按照以往的做法将其判刑,而是以“社区服务令”的判决代替了刑罚。(《中国青年报》3月26日)
社区服务制度是国外用于对犯罪分子介于在监狱服刑与在社会放任之间的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有效载体。英国最早在1973年《刑事法庭权力法》中创立“社区服务”的刑种,即法官可以判令罪行轻的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工作,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将这一制度嫁接到我国的司法实践已初见成效,可谓是司法机关人性化司法的一种措施,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个亮点。然而,在这一制度的引进行与制度改革中却出现了不少问题。辽宁省普兰店市法院的做法,在当地就引起了争议。
专家提出质疑的是,我国《
刑法》中并没有可以判处犯罪人到社区服务以抵消刑期的规定,因此,普兰店法院以“社区服务令”的判决代替了刑罚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根据《
刑法》第
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但是在此案中,“社区服务令”则是由社区的群众来帮教执行,并由服务场所将信息反馈给法院。除此之外,判决书也没有罚金方面的内容,而根据
刑法条文则是必不可少的。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始终存在内在有紧张与冲突。然而,笔者认为,在我们这样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度,坚持法律的形式合理是应置于首要位置,遵守已有的法律规定,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法律的尊严,才能培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仰。我们要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在法律的弹性空间中寻找变通措施,体现法律的实质合理。如果国家机关带头违背法律,特别是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然在国民中产生示范作用,法治的大厦将无以建立。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家的质疑是有道理的,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抢夺罪要并处或单处罚金,这些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怎能违背法律的规定;我国刑法并没规定“社区服务令”的刑种,对于剥夺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法院怎能擅自创设呢?
其实,我们认为,就本案而言,法院完全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限度内、弹性空间中进行改革,体现人性化司法。比如判处被告人管制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然后与公安机关协商由社区的群众来协助公安机关帮教,并将社区服务纳入管制监管内容中。再比如根据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对其并处少量带象征意义的罚金。这些尽管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至少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至于给法治建设带来硬伤。对于社区服务的制度,在司法机关探索一段时间以后,必须由立法机关论证其可行性,广泛征求民意,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