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莫兆军案看法官独立
杨涛
【关键词】法官独立
【全文】
从莫兆军案看法官独立
杨涛
2004年3月24日 《深圳商报》报道,去年法院系统焦点案件之一的广东四会市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案,昨天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莫兆军在主审一宗民事纠纷案中,被告败诉后自杀身亡,其后又经公安机关证明被告确实冤枉,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3年12月4日,肇庆市法院一审判决莫兆军无罪,肇庆检察院不服判决,提出抗诉。
该案众说纷纭,且该案尚在审理之中,笔者不好过多评判案件的是非。但从庭审来看,控辩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是便是莫兆军判案有无向领导报告?公诉人提供了四会市法院一领导的证言,证明在案件审理时该领导曾接到张氏夫妇的投诉,为此该领导极为重视,口头对莫说张氏夫妇意见很大,该案判决前要报告,但莫在作出判决时根本就没有告知该领导,径自作出错误判决,这也是酿成悲剧的一个原因。而莫兆军却情绪激动说这都是“纯属捏造”,根本就没有证据证明。他承认当时该领导确实跟他讲过判决前要报告,但当他在判决前去请示时,该领导却又说审判权已经下放,要他自己作主。其辩护人也提出在一审期间,四会法院的这名领导也曾做了相同的证言,但不被肇庆中院所采纳,理由是因为该领导是主管民事审判的,如果莫兆军被判有罪,该领导也须负刑事责任,因此这名领导与莫兆军一案是有利害关系的,基于此,其证言才未被肇庆中院采纳。
看来,莫兆军判案有无向领导报告是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之一。在我国,尽管司法机关在事实上人、财、物在地方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并不独立,但至少在
宪法层面上确立了“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司法机关独立原则。但是,有关法官独立的话语却始终不能提上议事日程。审判委员会制度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案件审批制、行政化领导在实践大行其是。在“法官上面有领导”的中国现实司法语境下,人们当然有理由追问莫兆军,既然案件复杂、重大,为什么不向领导报告,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但是,如果说法官能独立判案,无须向领导报告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那么这条理由能成立吗?莫兆军的行为还构成犯罪吗?如此说来,法官不独立的体制正是酿成莫兆军的悲剧的重要根源之一。因此,我们必须要追问:在司法审判中,法官需要独立吗?
亲历性是司法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亲自坐堂,察言观色,充分听取诉讼双方的证据后以形成内心确信,并以此为基础作出判决;司法也要讲求中立和程序正义,要给予诉讼双方充分说理的空间和机会,也要在法庭上受当事人的“验明正身”,表明自己是真正的中立第三者。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并没有亲自出庭,没有给充分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和给予诉讼双方充分说理机会,其是否应当回避,当事人并不知情,往往只能依赖于领导们的自律。因而,领导们基于汇报作出的裁判可信度和程序合法性必然引发质疑。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应当有独立的裁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