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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责任的制度化初探

   4、顺应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趋势。
   笔者认为,金融法治的建设目标与大城市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目标并驾齐驱。前者是一国法治化进程的组成部分,后者是一国国际金融实力和综合国力竞争力的象征。上海市已经确立了建成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目标,上海金融业在改革开放中迸发出空前活力,国内外金融界都纷纷为上海金融业奋进的步伐所吸引[24]。上海在走向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目标过程中,金融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发展理念,而金融法律责任制度化更是金融法治的责任保障,因此,完善金融法律责任制度必须顺应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趋势。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上海金融有着良好的发展势头[25],继续最好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实施,发挥金融法律责任制度的应有功能;但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上海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过程中的许多不利因素[26],而这些不利因素的消除,除了依赖相关经济政策尤其是金融政策等配套措施之外,法律制度尤其是金融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因为法律对金融关系的可调整性决定了责任制度配套的必要性。在金融法律责任制度化完善过程中,必须从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实际出发“对症下药”,做好责任保障的大文章,而不是无视这一发展目标“管中窥豹”,以至出现因忽视具体发展环境要求的责任保障而影响了金融法治和国际金融中心目标的最终实现。
  
  
   (全文15000字,其中正文约11000字)
  (作者系上海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教师、法学硕士)
  
  
【注释】  注释:

单就去年以来的“法律”层面的立法来看,2003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证券投资基金法;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又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修正案,制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形成了“银行三法律”;证券法的修改也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

笔者尚未发现专门从宏观意义上研究金融法律责任的制度化的法学论著。涉及金融法律责任制度的,大都是研究单行金融法律责任制度,且与金融法其他领域的研究相比,不尽如人意。

笔者认为,与民法同属私法的商法,应该具有与民法同处于一个层级部门法的并列地位(二级部门法),属于独立的部门法。

比如,民法部门下面可以分出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三级部门法,其中的债权法下面可以分出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四级部门法等。

笔者注意到2003年12月召开在北京召开的经济法学术年会上,经济法责任制度是会议的首要议题。

“交叉法律部门”是笔者为了行文需要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是处于低层级的部门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来源于处于高层级的几个部门法所调整对象的具有整合必要的性质上具有共性的公共部分。这一从高层级有关部门法中所选抽出来的调整对象的公共部分,经一个专门的部门法所调整后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交叉部门法。

笔者在构建我国金融制度框架时,主要是根据我国现行单行金融法律法规。就法律部门的角度而言,能够成为金融法律部门的下一层级的部门法由货币银行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信托法、基金法等组成,所以在金融法律责任制度化构建时,也主要依托上述几个部门法所辖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作出了相应的分类规范调整。

在银行风险方面,我国经济周期的风险基本都是由银行来承担,同时银行又涉及到广泛的公众利益,中国四大国有银行制度存在着经营低效和坏账问题,比如不良资产率高、资本充足率差、盈利水平低等问题;在证券风险方面,上市公司弄虚作假、中介机构为虎作伥、庄家股评者兴风作浪等问题威胁着中国的资本市场,“股市是赌场”的争论迭起;在票据风险方面,由于商业汇票不仅作为支付、流通和结算工具,而且实际常常被用作重要的融资工具,这一便捷的金融工具也常为社会上不法分子所觊觎,从而导致兑现和贴现中的系列票据风险;在外汇市场上同样存在大量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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