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钱卫清:《关于建立司法改革委员会的构想》,中国律师网2001年5月1日;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高娣:《〈法官法〉如何给法官定位》,法制日报网络版2001年4月9日。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也有不少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成立司法改革委员会,全权负责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
这也是检察改革缺乏统一的规划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近年来,对于不断滋生蔓延的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现象,广大民众已是深恶痛绝,日益对司法机关表示出强烈的不满。而十五大、十六大连续两次作出推进司法改革的重大部署无疑是对广大民众的不满情绪的一种回应。
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改革理论与制度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3页。
参见http://www.zjxcjc.com/newscxd/shownews.asp?newsid=464。
所谓统计黑数是指,由于没有公开曝光而不被社会所知晓的改革措施。
齐树洁:《接近正义:英国民事司法改革述评》,大众网2001年9月13日。
其实,这些改革路径也是我国整个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
卓泽渊教授语。参见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改革理论与制度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261页。
例如,我国新世纪之初进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革之所以能够获得巨大成功并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赞扬,就在于它是由最高权力机关立法确认并由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一项整体性改革。
值得说明的是,这些国家的司法改革涉及面十分广泛,检察制度改革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刘立宪、谢鹏程主编:《海外司法改革的走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96-98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组织编译:《所有人的正义——英国司法改革报告》,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
2001年12月,政府以《意见书》为蓝本向国会提出的司法改革实施方案《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法》获国会通过。2002年3月,政府内阁会议又决定了司法改革的推进计划。
丁相顺译:《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载孙谦、郑成良主编:《有关国家司法改革的理念与经验》,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9-210页。
丁相顺译:《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载孙谦、郑成良主编:《有关国家司法改革的理念与经验》,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丁相顺译:《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载孙谦、郑成良主编:《有关国家司法改革的理念与经验》,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191页。
检察机关的依附性是指在现行国家体制下,检察机关赖以运行的全部资源即人、财、物均来源于司法体制以外。
顾培东:《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14页。
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58页。其中的第三种方案,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已有部分代表为此提出了议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参见中国新浪网,2002年3月14日。
钱卫清:《关于建立司法改革委员会的构想》,中国律师网2001年5月1日。
根据《
宪法》第
70条的规定,该委员会向其他委员会一样,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王琳:《试论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载《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年第8期,第29页。
从东欧和拉美国家的司法改革经验来看,局部试验式的改革确实具有上述几个益处。参见孙谦、郑成良主编:《有关国家司法改革的理念与经验》,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3页。其实,在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也出现过试点改革的成功范例。如审判方式改革,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
吴宏耀:《论我国诱饵侦查制度的立法建构》,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2期,第14-15页。
在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大规模立法活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无法可依的时代已经结束,所以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心转移到有法不依和执法不力上来。而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具体操作者,必须严格执法,带头遵守法律,以便发挥榜样的力量。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99页。
建立法治国家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法律至上的地位予以确认,否则,法律不可能有最高的权威,法律的统治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对此,美国学者潘恩深有感触。他认为:“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也是我身体力行的)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要比强行违犯这条法律来得好;因为违反坏的法律此风一开,也许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并导致对那些好的法律肆意违犯。”参见《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2页。另据史载,当苏格拉底面对雅典不公平的法律审判时,舆论以及司法都为他打开了一道越狱之门,但他却宁愿选择法律所错判的死刑。为此,他的学生大声疾呼:对抗不公平的审判是你一生追求的正义,你为何不选择越狱的正义?但苏格拉底说,此时越狱确是一种正义,但遵守即使是不公平的法律,同样是一种正义的要求,否则人人都会以自己认为的“正义”为借口破坏社会秩序。最终,苏格拉底英勇赴死。可见,西方国家对法治的追求是多么的执著,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是多么地根深蒂固。而我国经过几千年的封建教化,这一点又是多么紧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一再强调改革要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