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虽然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积弊以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改革的期盼来看,我国司法改革的确不应该局限于“小打小闹”、“修修补补”,而应当进行一场深刻而全面的改革,但是这种战略上的激进态度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在战术上的保守作法(即渐进式改革)。企图进行“毕其功于一役”、“一锤定音”式的改革极不现实也非常有害。至于如何进行渐进式的检察改革,我们认为最关键的就是由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分别制定检察改革的近期、中期与远期目标,分批分阶段地实施。
(四)大众参与之路
“法既是法律家的法,更应该是民众的法,法学家、立法者和法官等社会精英,在改革中不应该扮演一种喧宾夺主的角色。”[54]这表明司法改革不能靠法律专家们通过晦涩难懂的学术讨论来实现,更不能漠视人民大众的主体地位,将人民大众视为司法改革的“局外人”、“旁观者”。否则,司法改革将可能导致“法治主体的整体性的缺位与失落,结果是法治的意义尽失,徒具有形式而已”。[55]因此,21世纪中国检察制度改革应当改变目前的检察机关单打独斗局面,走大众参与之路。
1、大众参与检察改革的缘起
首先,在国外,许多国家的司法改革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大众的参与性。例如,日本颁布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设置法》要求“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在向内阁提交《司法制度改革意见报告书》前,应当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在重视司法整体性的前提下对各种意见和相互关系进行协调。为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改革意见,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还不定期地在不同的地点就不同的问题召开司法改革地方听证会。地方听证会讨论什么问题,有多少人在会议上发表意见,大约什么样的人以及多少人参加旁听,会议时间多长,等等,也都有明确的计划和安排。[56]不仅如此,《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还将“适应国民期望的司法制度”、“建立国民基础”作为司法制度改革的两大支柱来看待。[57]
其次,大众有参与检察改革的迫切愿望。近年来,对于不断滋生蔓延的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现象,广大民众已是深恶痛绝,日益对司法机关表示出强烈的不满情绪,非常渴望国家能够通过司法改革对此加以扭转。因此,他们对司法改革比较关心,具有强烈的参与意识和知情欲望。甚至有的人不惜通过不适当的方式[58]表达出来。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缺乏相应的途径[59],或者司法机关有意无意地将人民大众当作“局外人”、“旁观者”,使得我国司法改革的大众参与性较差。而一些改革措施由于离开了人民大众的积极参与和热情支持而难以落实。此外,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民大众对法制意识也有所加强,不再认为司法改革与己无关,而是感悟到司法改革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从而产生参与司法改革的内心冲动。因此,为了满足人民大众的参与意识,新世纪检察制度改革应走大众参与之路。
再次,检察改革需要大众参与。检察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如果仅仅由法律专家或者立法者、司法实务界来进行安排,将难免出现偏见。为了突破就法律论法律的狭隘视野,使检察制度改革能够恰当地回应社会的需求,我们应当将检察制度改革置于整个社会共同前进的宏观视角之中,进而从其他科学当中汲取丰富的营养。为此,检察改革必须让人民大众尤其是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专家学者参与其中,发挥群策群力的功效。正如台湾法务部发布《检察改革的白皮书》时所言:“我们深切体会到,只有将政府的政策完全公开,接受大众的评论与检验,国家才有进步的可能。因此,对于人民始终陌生,并且误解不断的司法机关,尤其是负责追诉犯罪的检察体系,如果能让社会大众多了解它的政策措施,并有机会提出建言与批评,将可促成检察机关与民众的良性互动,有助于检察体系的进步。”[60]按照苏力先生的说法,尊崇人民的创造力是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给予中国现代法治建设最重要的启示。[61]因此,检察改革需要人民大众的参与——如果改革想取得成功的话。
最后,大众参与是法治建设的需要。当前,在我国要实现法治,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的人民大众,都应当养成恪守法律的良好习惯,对法律产生信仰。因此,法治意味着全民参与的法治。离开了全民的参与,法治犹如空中楼阁。或许,在法治建设刚刚起步的时候,政党和政府的推动作用是不能忽视的,但当法治发展到一定程度,法治和政府、政党的冲突就可能显现出来,所以,从根本上讲政府是不可能彻底推进法治建设的。[62]因此,法治的力量来自于人民大众。也就是说,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应当是全民的事业,它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吸引、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的主动参与精神。这种参与不仅是社会成员成为公民而非臣民的权力表征,而且这还意味着是使社会成员成为公民而非臣民的先决条件。法治化的过程实际上就内蕴着大众普遍参与,并确立神圣信仰和树立忠诚的过程。[63]因此,“法治不仅是国家(或政府)所关心并努力从事的事情,而且更是社会公众所关心的或者应当关心并努力投身其中的事情;不仅是其他社会公众所关心或者应当为之奋斗的事业,而且也同时是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应当主动地自觉参与的共同事业”。[64]而检察制度改革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需要检察机关尽心尽力,而且需要社会公众参与其中并为改革获得成功而奉献他们自己的力量。
此外,让人民大众参与检察制度改革还是民主政治的重要表现。
2、大众参与检察改革的途径
显然,人民大众参与检察改革的主要作用在于发挥其进言纳谏的作用。这就决定了人民大众并不是检察改革的实施者,因而人民大众只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其对检察改革的意见并对检察改革的实施予以必要的监督即可。为此,必须增加检察改革的透明度[65],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从而使其有机会就检察改革发表他们的看法。
【注释】 * :王超,河南信阳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对于我国检察改革所取得的成就可以参考历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韩杼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03年3月11日。
参见1999年4月10日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在“检察机关改革座谈会”上的讲话。
长期以来,学者们普遍热衷于引介和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检察制度与理论,因而缺乏独立的学术品格和创新意识,但由于学者们的经历与偏好大相径庭,他们常常在同一个问题上争论不止、纠缠不休,因而难以形成令人信服的主导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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