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现行检察改革缺乏理性的追求
也许是检察机关想向社会证明点什么,或许是检察机关想得到点什么,眼下的检察机关已深深地陷入了改革的狂潮之中,难以自拔。最明显的例证就是这场改革缺乏应有的冷静与理性。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存在改革竞赛现象。如今,类似于“不改革无出路”式的口号已经蔓延到每一个检察机关,而各个检察机关不拿出点货色来,就仿佛显示不出自己的“革命觉悟”。于是今天这个检察机关出台一个“实施意见”,明天那个检察机关制定一个“操作规则”的改革竞赛现象十分普遍。其次,存在严重的功利色彩。例如,为了迎合民众而搞“改革突击”;为了捞取政治资本而不惜盲目改革;为了避免工作报告被否决而千方百计地推出一些旨在完善检察机关的形象、提高民众信任感的改革措施;等等。再次,存在诸多改革误区。例如:“要改革就应打破陈规,大胆地闯、不断地尝试”;“改革无禁区”;“如果强调所有的改革都要有法律条文的依据的话,那么我们将再次落入‘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哲学悖论中”;“恶法非法”;“法无规定皆自由”;“打破死抠法律条文”;等等。最后,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对一些经不起学理论证的改革新举措也称之为“全国首例”、“壮举”、“先河”、“值得推广”、“顺应时代潮流”或“敢为天下先”等,这些溢美之词无疑对盲目无序的改革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总之,检察改革的舞台已经开始异化为各界的“做秀场”,没有多少人为这场改革的合理性负责,也没有多少人去关心各种改革到底会不会产生积极的效果,如今的检察改革是人治型的改革,缺乏理性的追求。
(六)现行检察改革缺乏明晰的思路
成功的检察改革离不开明晰的思路。虽然我国检察改革已经搞了这么多年,但仍明显缺乏清晰的改革思路,因而一直处于盲人摸象的局面。首先,改革主体混乱。如前所述,检察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应当由类似于司法改革委员会这样统一的组织机构才能进行,然而,在我国,不仅最高检察机关可以改,就连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也可以自我改革。其次,改革内容多变。如近几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只顾频频出台各式各样的改革举措,而不管这些措施之间是否统一协调,总之是一个接一个,一茬接一茬,一直处在不停的变换状态而缺乏主心骨。再次,改革主题不明。世纪之交,最高人民法院已提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而对于检察改革的主题,到底是检察公正、检察效率还是独立行使检察权,迄今为止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也正因为如此,检察改革一直缺乏系统的方案,而不得不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零敲碎打状态。再次,改革措施零乱,合法的与非法的,合理的与不合理的,不问青红皂白,纷纷登台亮相。最后,改革模式难产。一般而言,检察改革模式包括下推式、上项式、上下结合式三种。但是我国究竟该采取哪一种似乎仍难以找到满意的答案。此外,我国的检察改革究竟是采取渐进式的方法,还是采取激进式的方法,抑或采取折衷式的方法?对此,改革者们似乎也没有进行周密的考虑。总之,现在的检察改革颇有点摸着石头过河、改到哪算哪的味道。
(七)现行检察改革缺乏实证的研究
当前,检察改革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许多检察改革措施的出台直接来源于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甚至某些领导的偏好或感悟。我们以为,这种书斋成果难免产生较大的改革风险。因为,在我国已经提出的司法改革理论中,“学者们多是从理论的角度作出抽象地回答,缺乏实证性研究,没有相应的统计资料作为根据。例如,诉讼拖延,拖延到了什么地步?在英国,这些东西都使用具有权威性的调查统计数据表现的,具有很强的直观性与可靠性。我们要准确把握我国司法中的问题,必须进行精确的研究,而不能依赖直觉的判断。”[12]不仅如此,我国许多检察改革措施还是在某些领导心血来潮、拍拍脑袋、表表决心甚至喊喊口号的情况下仓促推出的。这些所谓改革举措不仅缺乏实证研究,有时连最起码的理论论证都没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检察改革从表面上看轰轰烈烈、如火如荼,但实际上却成效不大,甚至产生反面的效应。
(八)现行检察改革缺乏制度的创新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所进行的司法改革主要是由法院和检察院两大机关各自为政、互不协调、互不交流式的一种改革,这种改革由于缺乏权威组织机构的统一规划而根本不可能触及整个司法体系、诉讼制度乃至政治体制,它们的种种改革举措也只能在各自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自我调整、自我安排。从这个意义上讲,期望现在的检察改革具备制度创新的品格是不现实的。因此,说穿了,现在的检察改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改革,而是对原有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只不过检察机关由于冠以改革的名义而比原来的执法更为坚决、更为具体、更为有效而已。与其说现在的检察改革是一种司法改革,毋宁说它是一种技术性的改良,甚至连渐进式的改革都谈不上。例如,有关检察官任职、培训、惩戒、等级评定、职业道德规范等诸多改革实际上就是逐步兑现《
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对于检察官制度的核心即人事制度由于仍然受地方人事组织部门的控制,因此,检察机关的人事制度改革迄今为止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突破。最明显的就是,在实行检察官等级评定改革后,检察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没有因此与其等级挂钩,而仍然由传统的行政级别来决定。
(九)现行检察改革缺乏整合的力量
检察改革是一项法治系统工程,只有在多方参与、形成合力的情况下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但在总体上,我国目前进行的检察改革仍由检察机关一家单打独斗,不仅缺乏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配套改革,而且还缺少民间力量的大力支持;不仅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之间没有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而且检察改革与法院改革之间由于缺乏统一协调、互相交流与沟通而内耗不断、冲突频频。前者如,检察机关由于没有能取得党政机关、立法机关的鼎力相助,有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保障机制始终没能建立起来。后者如,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为了保持各自在政治框架中的特殊优势,以便争取更多的部门利益,纷纷制定出了许多带有倾向性的措施。其中,检法改革最大的冲突莫过于检察机关的改革旨在强化法律监督,而审判机关的改革却力举审判独立、司法权威。检法之间的不断内耗与冲突一方面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得到合理的配置,另一方面不仅无助于检察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严重阻碍了整个司法改革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