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思考
张凤仙
【关键词】瑕疵出资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 出资违约
【全文】
关于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思考
------解析现行瑕疵出资制度
一、 问题的提出
公司资本是公司财产的首要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公司对外信用的重要基础,是公司举债及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证,在公司存在及运转的全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基本途径。股东出资瑕疵与否直接决定了公司资本是否真实和充实,直接关系着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出资瑕疵制度在公司资本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公司法》颁布时国内特定的经济及法律环境以及现实中存在的皮包公司等公司制度滥用现象决定了中国
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1: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严格贯彻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并实行验资制度。但是如此严格的公司资本制度是否达到了其预期的效果呢?实践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在《
公司法》颁行之前,资本方面的主要问题是股东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导致在经营中出现债权债务纠纷后公司无力承担责任,因此损害债权人利益;而《
公司法》实施之后,又出现了股东采用各种手段抽逃出资,或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引发股东间对公司财产争议的情况”2 。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之所以没有达到其预期的积极效果,主要原因在于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貌似严格,实则漏洞百出。而出资瑕疵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本文将主要论述现行出资瑕疵制度,分析其缺陷,并试图使之更加完善。
二、 有关瑕疵出资的基本问题
(一) 瑕疵出资的概念、分类
在法律对股东出资设定了明确规则的情况下,若股东出资未吻合这些规则,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其他出资行为有瑕疵,即构成瑕疵出资3 。<公司法>第19条, 第 23-26条,第34条,第73条,第78条,第80条,第82条,第91条,第 93条 ,第187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第7-10条,第12条等均是有关股东出资的规则,出资人出资违反这些规则,即构成瑕疵出资。
瑕疵出资根据不同标准可做不同分类:
如以瑕疵存在或发生的时间为标准,可分为公司成立前的设立瑕疵出资和公司成立后的增资瑕疵出资;以出资种类为标准,则分为现金瑕疵出资和现物瑕疵出资;以发生瑕疵的载体为标准可分为因出资标的本身存在瑕疵而致的瑕疵出资和瑕疵出资行为。财产或财产权利本身有瑕疵即瑕疵给付,瑕疵出资行为主要表现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出资不实。本文所指的瑕疵出资既包括设立瑕疵出资,也包括增资瑕疵出资,既包括现金瑕疵出资,也包括现物瑕疵出资。中国
公司法中缺少对瑕疵给付的规范,但可以参照民法中瑕疵给付予以救济,本文所指瑕疵出资只指瑕疵出资行为,即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不同的瑕疵出资行为,发生瑕疵的阶段不同,责任也有差别。
(二) 瑕疵出资的原因、危害及规制必要性
瑕疵出资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结起来,主要是由于股东对自身利益的追逐和出资制度的缺陷造成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和过高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使得某些股东通过虚假出资等来取得公司成立;貌似严格的法定资本制缺少严密的防范机制和制约机制,加之责任的不完善等,这些均是导致股东瑕疵出资的制度原因。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即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大限度的获取自身利益的愿望与不完善的制度相结合就出现了虚假出资等瑕疵出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