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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权利行政管制谬误的法理透析――析浙江海宁吕海翔溺水死亡的悲剧根源

★对性权利行政管制谬误的法理透析――析浙江海宁吕海翔溺水死亡的悲剧根源


鲜江临


【摘要】此文运用合意法学思想,分析性权利的法律规范问题。(其中一些观点,因构文需要,引自本人已发文章)
【关键词】性权利 法理
【全文】
  
  
  
  在传统管理型法制下,公权力对公民自由施行全面干预,行政管制社会,被认为是“正当的”。在“正当的”行政管制下,负责社会秩序安全保障的警察机构,演变成监督公民性活动的监督机构,公安局变成了“性监局”。此种习以为常的“正当”制度,有悖法理,不断酿造社会悲剧。浙江海宁吕海翔因“淫亵”案由被警察追究,进而跳河反抗而亡,就是在管理型法制的社会场景中,上演的一出悲剧。 
  一、 教权社会的性管制 
   性权利是社会个体在社会秩序网络的交往关系中,维护性独立和性选择主观自由的权利。性权利是人类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的集合体,是公民人权的组成部分。在施行现代法治的国家,性权利是一种隐含在人身自由权利名义下,具有宪法法源支持的“显形或隐性权利”。 显形权利体现在国家法律对性犯罪的制度性惩罚,隐性权利体现在公民性自主的社会共识。 
   在政教合一国家,公民性权利,往往被纳入公权力干涉和管制范围,甚至对于文化表现的性,也实施管制。据《联合早报》报道,性感迷人的芭比娃娃在某中东国家眼中成了问题玩具,政府对其下了“封杀令”。 该国促进道德和防止罪恶委员会(社会精神文明管理机构)发表言论说,芭比娃娃对国内的道德风尚已经构成了巨大的威胁,那些犹太人生产的、衣着暴露的娃娃对这个国家的人而言,简直就是一种“不敬和冒犯”。他们甚至认为,芭比娃娃就是犹太女人的化身。该委员会的官方网站已经直接将芭比娃娃列为“ 冒犯伊斯兰教的商品”,并组织执法队查抄和处罚了出售芭比娃娃的商店。  
   教权社会不以建设现世为目标,它们在公民生活秩序前端,为社会群体树立追逐的社会模型 ,这在相当一个程度上,需要消灭个体观照当下的、世俗的事物的能力,从而掩盖自身对现世利益的获取,避免公众发现社会的作弊机制。性纳入公权力管制,是“ 意志能力”整合工程的一部分。性,本身是个体意志参与的活动,性自由会破坏社会意志统一性,使权力实现出现社会性障碍。从另一个方面讲,教权社会的偶像机制,要求整合社会偶像,打击性偶像。于是,教权性势力总赐予性以灰色、黄色等等形象,促使人群在个体感知环节,对性产生认知上的错觉,从而消减性魅力对教权的竞争。带着教权赐予人们的视觉,性现象、性活动无一不是“丑恶的”。在一些秘而不宣的神教戒律读本那里,性更被描绘得令人十分恶心,被要求观想成极度污秽的形象,龌龊不当。如果人没有成为实现教权的工具,性不会落入如此悲惨的下场。 
  二、 法律学视野下的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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