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历时态与共时态的文本话语协调问题。现行
宪法出台后,为了解决
宪法与社会现实的协调问题,我们一直在众多的
宪法变迁方式中选择修正案这种方式。这是一种局部的渐进式的变迁。其优点在于:它能克服立宪者的理性局限,减少因全面修改
宪法所带来的社会阵痛,控制法制巨变所应支付的社会成本,同时在社会转型剧烈立宪者并无全面成熟的应对方略时,可掌握一个
宪法变迁的可操作标准。另外,它还可以通过一些边缘宪政制度的创新,使某些维护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的法律先执行起来,逐步实现从边缘到核心的突破,最终达致宪政秩序的完成。但这种变迁方式潜在的缺憾是:首先,立宪是社会重大利益的博弈,为了减少社会动荡的成本,必须实现社会多元利益的相对均衡对待。而这要仰赖于各种利益有充分协商和妥协的制度空间,否则如不能约束利益集团的行为,就会出现立法的恣意与任性,最终出现社会公共资源和财富被打着法律的旗帜瓜分挤兑的情况。其次,渐进主义的修改是
宪法对社会现实的一种被动式的趋附,它在增益
宪法的适应性促进实质正义的改进的同时,必然会造成
宪法文本话语体系的不协调,牺牲
宪法技术层面的完整性。因为不同时空条件下的
宪法修改是在不同修宪指导思想指导下为解决不同的宪政问题而运作的,不同时期的
宪法修正案是把“当下”的修宪成果凝聚为文本形式。当这种情况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造成在某一个时间结点上的人们不得不直面一个“话语杂烩”的
宪法。国外许多国家都以判例或以释宪技术来克服这种缺憾,而在我国恰恰在宪政运作层面上并未激活这两种
宪法变迁手段。这种状况一个合逻辑的演绎结论是不同的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出于自己的认知和权衡而对
宪法做对自己有利的解读。比如,我国现行
宪法到目前为止已经过四次修正,其中大部分内容均与经济方面的修改有关。这导致
宪法关于计划经济、有计划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表述在宪法文本中都存在。同时又由于马克思主义是永不停止不断发展的,我们在立宪技术上又追求把马克思主义的最新发展在
宪法上予以确认或反映,这也会造成具体的宪政实践中准确理解作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的困难。又如本次修改
宪法时,为了及时反映我国社会阶层的变化和中国人民对文明发展的最新追求,将社会主义建设者写入
宪法使之成为与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爱国者并列的社会主义主体力量,强调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协调发展,但在逻辑语义的划分与对应上,政治文明通常应与经济文明、文化文明对应,劳动者与建设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不是并列的关系,上述这些法律话语表达范式不科学、不严谨的问题是我们在贯彻实施
宪法时必须认真对待并着力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