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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不当亦能引发名誉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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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其江


【关键词】名誉权
【全文】
  
  
  一、背景材料
  秦珍女士原在甲佳旅行社工作,后跳槽到丁钉旅行社上班。没曾想,原单位以带走商业秘密为由,将秦珍及新用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之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诉讼期间,原单位又将秦珍在当地晚报上《通告》除名,因《通告》中有“侵犯商业秘密”、“道德败坏”等字样,秦珍认为自己名誉受到侵害。于是,秦珍又将原工作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甲佳旅行社与晚报社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案情
  事情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2002年9月3日,秦珍与甲佳旅行社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2003年7月份,当地市人民银行拟组织职工旅游,得知该信息后,甲佳旅行社遂委派秦珍等两人去洽谈业务,后未果。8月11日,秦珍口头提出辞职(单位没有同意其辞职并对其挽留),在交清客户名单、办公室钥匙、领取8月份工资等后秦珍离开了甲佳旅行社,到丁钉旅行社上班。不久,市人民银行与丁钉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
  甲佳旅行社认为秦珍泄露了本公司商业秘密。2003年8月15日,甲佳旅行社起诉秦珍、丁钉旅行社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诉讼期间,甲佳旅行社于2003年9月2日,在当地晚报上刊发了一则《通告》。该《通告》内容为:我单位职工秦珍因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谋取私利职业道德败坏,造成极坏影响。经研究决定给秦珍正式除名,自即日起此人一切行为与我单位无关。
  上述《通告》刊登后即引发本案名誉权纠纷。秦珍认为通告使用了污辱性语言,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当地晚报社未履行监督把关义务,放任甲佳旅行社刊发该则《通告》,也应承担法律责任。2003年9月25日,秦珍向当地法院起诉,诉请判令甲佳旅行社与当地晚报社在晚报上联合刊登道歉声明,为自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业务经济损失1万元。
  三、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这则除名《通告》并非仅为通告将秦珍除名,而是借此宣扬其职业道德败坏,损害了秦珍名誉。通告的发布者晚报社作为大众媒体,应对其刊发的稿件内容(特别是涉及影响公民社会评价的内容)予以必要的审查,晚报社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刊发《通告》一事,甲佳旅行社与晚报社之间并不存在共同合意,故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秦珍要求甲佳旅行社与晚报社仍以公告方式道歉,合情合理。2003年12月24日,当地基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判决:一、甲佳旅行社与晚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联名在当地晚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版面为1/16,至少刊登一次)。二、甲佳旅行社一次性赔偿秦珍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驳回原告要求赔偿业务经济损失等其它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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