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专家组得出结论,上诉机构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对“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所做的解释,并不是确定一项措施是否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标准。一项措施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1)它是为了对倾销作出反应而采取的特定行动。即只有当存在倾销构成要素的情况下,才可能采取的行动;(2)它是针对倾销的行动。即必须对倾销有不利影响。
三、对构成标准具体含义的理解
在专家组确立了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标准后,双方对标准具体含义的理解上又发生了重大分歧。
1、CDSOA是否是为了对倾销作出反应而采取的特定行动
申诉方认为,只有当存在倾销构成要素的情况下, CDSOA补偿金才可能作出,是对倾销作出反应而采取的特定行动,主要理由如下:(1)CDSOA补偿金只对发起或支持反倾销调查的美国生产者作出。(2)CDSOA补偿金只对遭受倾销影响的美国生产者作出。(3)CDSOA补偿的是受影响的国内生产者在反倾销税裁决颁布后所产生的合格开支。(4)合格开支必须和涉诉产品的生产相联系。
美国否认CDSOA补偿金只有当存在倾销构成要素的情况下才可能作出。美国认为CDSOA没有要求美国海关,为了对存在倾销构成要素的情况作出反应而采取行动,因此补偿金并不直接建立在倾销构成因素的基础之上。相反,CDSOA要求美国海关应根据受影响的国内生产者的合格开支的证明书采取行动。因此,反倾销裁决是CDSOA补偿金必要前提条件的事实,并不足以说明CDSOA是对倾销作出反应而采取的特定行动。
专家组认为,虽然CDSOA并未提及倾销构成要素,也没有将倾销构成要素清晰地包含在获得CDSOA补偿金的必要资格条件之内,但是CDSOA补偿金只有在倾销构成因素存在的情况下才可能作出。具体而言,CDSOA补偿金在反倾销税征收后自动进行,而反倾销税的征收紧跟反倾销裁决,反倾销裁决只有在确定倾销(损害以及因果关系)后才可能作出。因此CDSOA补偿金与倾销的确定之间有着清楚的、直接的、不可避免的关系。对于受影响的国内生产者而言,CDSOA补偿金同反倾销税的征收一样,将从存在倾销构成要素时起,自动地顺利进行。
2、CDSOA是否为针对倾销的行动
(1)申诉方与美国的主张及依据
美国认为,要成为针对倾销的行动,一项措施必须适用于进口产品或进口商,而且是难于负担的。另外,就美国看来,该措施还必须直接针对进口产品。由于在实际情况中,进口产品分别由外国生产者、出口商、和进口商生产、出口和进口,因此特定行动的对象可以扩展到对倾销产品负有责任的有关的实体,即外国生产者、出口商、和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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