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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倾销守则》第18.1条涵义初探

  根据CDSOA,美国国内生产者如若想获得相应的补偿金额,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6]:(1)该生产者是受影响的国内生产者。这也就是说,该生产者是导致征收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诉讼的申诉方或申诉的支持者,而且仍在从事涉诉产品的生产,没有被与反对发起调查的公司相关联的公司收购。(2)该生产者的开支是合格开支。所谓合格开支是指,在反补贴税裁决或反倾销税裁决颁布后产生的,并在CDSOA规定范围 之内的开支。该生产者所获得补偿金额,将根据其合格开支与所有受影响的国内生产者合格开支总额的比例确定。
  二、“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构成标准
  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 (United States-Anti-Dumping Act of 1916)案件[8]中,上诉机构裁决,只有最终反倾销税、临时措施以及价格承诺才是WTO所允许的针对倾销的措施。这个裁决得到了CDSOA案件专家组的认可和引用。因此,如果CDSOA被认定为“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它就将违反《守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显然,在CDSOA案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一项措施是否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
  申诉方认为上诉机构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对“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所做的解释,应该成为判定CDSOA是否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标准。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就我们看来,《守则》第18条第1款意义内的‘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这个短语的通常含义是指:为了对存在倾销构成要素的情况作出反应而采取的行动。‘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至少应包括那些只当存在倾销构成要素时才可能采取的行动”。
  美国认为上诉机构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一案中无需对“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作出解释,因而不应认为上诉机构已经裁决《守则》第18条第1款适用于所有“为了对存在倾销构成要素的情况作出反应而采取的行动”。根据美国的看法,《守则》第18条第1款应局限于“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某些行动可能是对倾销作出的反应,但却不是“针对”倾销的。要成为《守则》第18条第1款意义内的行动,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适用于进口产品或进口商;(2)是难于负担的(burdensome)。
  专家组认为,“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上诉机构之所以参考《守则》第18条第1款,是为了用其作为上下文来解释GATT1994第六条。上诉机构本质上并不是在解释《守则》第18条第1款。在当时的情形下,双方对争议的措施(对参与倾销的进口商强加刑事和民事责任)是否构成“针对”倾销的行动并无分歧,上诉机构也无需考虑《守则》第18条第1款中“针对”这个词的含义。专家组指出,对倾销作出反应并不必然意味着针对倾销。对倾销作出反应而采取的行动的范围比针对倾销的行动的范围要广。针对倾销的行动必须对倾销具有某些不利影响(some adverse be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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