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制度的代价和效应分析
胡国栋
【关键词】反倾销 WTO
【全文】
■ 从历史看,反倾销制度与誉称“经济
宪法” 的竞争法一样都举着反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旗帜,但两者却有着不同的发展轨迹。竞争法完全建立在保护市场机制、促进自由竞争这样的经济理性基础上,但作为一项贸易政策工具的反倾销制度却很难用单一的经济理性标准进行衡量。
■ 从现实看,反倾销调查牵涉政府对特定产业的利益维护、不同产业群体间的利益衡平、相关国家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开展调查的“得与失”、“利和弊”错综复杂。然而,反倾销制度在使各国“长期受益”的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对“短期受损”的特定产业群体保护、安抚的独特功能,尚没有其他制度能够取代,由此,调查中的争辩、制度存废的争论将继续存在。
■ 在贸易摩擦硝烟弥漫的时代中,“落后就要挨打”,“不反抗更要挨打”,从贸易大国到贸易强国,不仅意味着经济实力的提升,更意味着贸易法律制度、政策工具的完备。对于反倾销制度,我们要“敢用”、“慎用”,更要“巧用”、“实用”。
■ 在内外贸统一管理的有利契机下,在既有规则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立案时的甑别机制、调查中的利益衡平机制、调查后的评估跟踪机制,将有助于实现反倾销制度运作成本的最小化、效用的最大化。
一、现实:反倾销制度在全球的扩散
美国前总统里根曾经说过,“我们和贸易伙伴在同一条船上。如果其中一伙伴朝船开枪射了一洞,此时,另外一伙伴也开一枪再添一洞的做法没有任何意义。这只让事情更糟糕,将使通向共同发展和繁荣的航船逐渐沉没。”然而,在现阶段的全球贸易中,我们恰恰常看到上述不幸局面的发生。各国频繁诉诸包括反倾销在内的贸易救济措施,使得以贸易自由化为基石的WTO多边贸易体制已是千疮百孔。
事实上,反倾销制度由于专业性,技术性,是需要较高实施成本的一项制度;而且每一次调查都牵涉国内不同产业群体的利益,是一把需要付出代价的“双刃剑”,因此反倾销制度曾经只是西方贸易大国垄断使用的政策工具。据WTO统计,1979年到1985年间,所有反倾销措施都为发达国家(OECD中的24个高收入国家)采取,发展中国家没有采取任何反倾销措施。
但是,面对“落后就要挨打”、“不反抗更要挨打”的局面,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了反倾销制度俱乐部,以确保自身的防御和威慑,避免贸易伙伴的单方面讹诈。据WTO统计,1995年到2003年第一季度,各成员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中,美国、加拿大、欧盟和澳大利亚四大传统反倾销用户共490起,占近35%,而其余的912起反倾销措施几乎全为发展中国家所实施。使用反倾销制度的WTO成员已扩散至36个。印度更是该期间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取代美国,成为头号反倾销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