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国家权力的约束或规制是
宪法的永恒使命。文明的国家权力制度包括文明的权力行使目的、文明的权力行使方式和文明的权力配置制度。资本主义国家通过
宪法这个“高级法”和平地解决了封建社会靠刀光剑影、宫廷阴谋或世袭传承才能解决的权力交接问题;通过权力制约制度初步解决了权力的无限膨胀和腐败问题。社会主义
宪法应该在继承人类一切政治发展结果的基础上,为政治文明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当务之急必须打破过去那种片面的“国家权力统治观”或“国家权力无限观”,树立有限与有效结合的、公正与公开结合的、诚实与为民结合的宪政国家权力观。新中国的五四
宪法是过渡
宪法,七五、七八
宪法是斗争
宪法,八二
宪法最初主要只是一部建设
宪法。局限于特定的历史时空条件,这几部
宪法都几无例外地强调了国家权力的管理和控制职能。尽管八二
宪法在结构上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权力之前而部分纠正了在权利与权力关系上本末倒置的做法,但由于当时不承认和接纳人权的基本理念,认为权利只是“国赋”或“国以法赋”的权利,集体权利、国家权利无论何时何地都优位于个人权利,权利只是革命或斗争的成果,没有固有而不受侵犯或剥夺的权利,因此权利在很多时候仅论为权力的陪侍与点缀。九九
宪法修正案写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树立宪政国家权力观的重要里程碑,它表达了任何权力都必须是法律之下的权力的法治信念。而二零零四年
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
宪法则表达了依法治国首先要依良宪治国的坚定决心,是对“
宪法者,公民权利之保障书也”这一法治普遍真理的回归,是对国家权力行使目的性的鲜明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