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与宪法理念的变化
秦前红
【全文】
宪法是人民的圣典,每当
宪法要修改时都要氤氲一层神圣而美丽的光环。这不仅是因为媒体的聚焦会使修宪议题演变为公共议题;更因为现代修宪已成为与各社会阶层或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利益博弈,对利益安排的预期和憧憬也会使它吸引人们的凝视与关怀。但
宪法终究不是凡器,它高贵得让人陌生,抽象得让人疑惑,灿烂得让人不能亲近,因此
宪法修正案的正式出台,不是我们行程的归宿,只是漫漫征程的起点。
我们要认真对待本次
宪法修正所透视出的宪政理念的变化。渐进主义的
宪法修正方式减少了
宪法巨变所要支出的巨大社会成本,匡救了人类理性所固有的局限性。但它不可避免的缺失是使各种历时态的
宪法观念、宪政意识成为一种共时态的形而上的存在。美国等国家对此采用了判例修饰或解释发展的应对手段,而在我国除了
宪法的默示变迁外并没有发展出体制内具有实效的应对手段,这极易造成人们对
宪法文本的含义进行任意曲解。
本次
宪法修正所透视的宪政理念是广泛又深刻的,但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以下几个层面宪政意识的变化:
首先政治文明、人权的入宪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要求我们更重视目的意义的民主而直面工具主义民主的局限。我国过去的
宪法理论长时间尊奉列宁所谓“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国家形态,民主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的观念,而忽略了民主在本源上还是一种善的理念,是一种应该“始终把人当作目的,总不能把它当作工具”的理想(康德语)。因此新的民主思维要追求人的自由的真正实现,要在动态中抹平人民和公民的界限。在法治状态下,未经审判不为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不可预设“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贯彻“三个代表”的伟大思想,我们就必须树立人民不断接近或等于公民的思维,就必须打破逾越法制的约束而进行“革命运动”的旧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