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在实施信用证诈骗案件中所用的有关单证,应当进行收集查证或鉴定,为认定犯罪提供关键证据
由于信用证的交易是单据的交易,遵循“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交易规则,犯罪分子要想达到犯罪目的,必然在各种单证、单据、文件上做手脚,在查办案件中,应当注意收集这些单证。通过对有关单证进行分析、研究、鉴定真伪,首先可以帮助认定案件的性质,尤其是对“非法占有主观目的”的认定;其次,可以帮助认定案件的犯罪手法;最后,可以帮助办案收集线索,如果是由专门造假单证的犯罪分子所制作的虚假单证,应当查找造假分子了解情况。
(三)在侦查办案中防止犯罪嫌疑人外逃,对于已经外逃的嫌疑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缉
犯罪嫌疑人外逃是侦办此类案件面临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公安机关介入案件办理之初就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嫌犯外逃。如办案期间对有关嫌疑人采取限制离境措施,通报有关边境管理机关作好重点人员的边控,等等。这些措施都有利于保证顺利进行调查、破获案件。
对于已经外逃的嫌疑人,如何进行有效的追缉,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我国与其他各国的双边合作、国际合作,目前能够采取的措施主要有:第一,引渡,在与有关国家签定罪犯引渡方面的协议后,可以根据双边协议实施引渡,目前和我国签定有引渡协议的主要是与我国接壤的邻边国家,所以,通过这一措施实施缉捕具有一定局限性。第二,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通令,中国作为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可以申请国际刑警组织发布通令在成员国内进行逃犯的缉捕,国际刑警组织对于特定人发布的通令主要有五种,包括红色通令、蓝色通令、绿色通令、黄色通令和黑色通令,缉捕犯罪嫌疑人主要使用红色通令,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红色通缉令,也叫缉拿通令,它是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申请,针对需要逮捕并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的一种通令,适用于重大、紧急的案件。第三,跨境追缉,通过国际侦查协作进行跨越国边境的缉捕工作,是各国的警察机关在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侦查领域,为获取犯罪证据而进行各种形式的协同与配合。这种方式是一种直接的警务合作,可以简化了中央机关之间的联络和协商,即时联络,立即实施。国际侦查协作主要依靠协议保障实施,具体开展合作是在国际侦查协作的协议框架之内进行的。第四,其他。
(四)打击犯罪中树立深挖犯罪的思想,在办案中注重追缴赃款赃物,挽回国家损失;在涉外案件的办理中,在维护国家主权利益的前提下兼顾一定灵活性,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兼顾
公安机关查办这类案件,应当争取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避免由于信用证诈骗犯罪的复杂性,导致有犯罪分子逃脱法网,或是以经济处分为幌子逃避刑事打击。与此同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追缴赃款赃物,尽量减少损失。追缴赃款赃物通常的措施有搜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动员亲属主动交出等。
信用证是一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发生犯罪案件后,往往成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首先应当以维护国家主权利益为宗旨,但同时,对于涉外案件的处理,也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适当考虑国际惯例。因为,从境外缉捕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较为繁琐,耗费时间较长,而且通过法律程序追赃成本较高,周期较长,所以,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一定的变通。如上海曾侦办的一起涉及新加坡、泰国等多国的信用证诈骗案,在各国警方的大力协作之下,将犯罪嫌疑人控制住,后该犯同意将诈骗资金全数返还我国上海某企业,我方也同意未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这只能是在处理涉外案件中原则之下的一种灵活处理的变通做法,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原则来讲,决不允许退赃放人,搞以罚代刑。
(五)加强同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的协作,建立查办信用证犯罪的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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