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件常用的侦查措施
(一)根据信用证基础知识,在信用证运作流程中,分析作案手法,寻找侦查突破口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作为开证申请人的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开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是出口商)的一种在其具备了约定的条件以后,即可得到由开证银行或支付银行支付的约定金额的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充分体现了银行的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际贸易中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由于信用证犯罪仍然必须通过信用证的申请、开立、结算的正当过程中来实施,并且从表面上会尽量伪装,混同于合法的经济行为;所以,对该类案件的侦查,仍然必须围绕着信用证的运作过程,从中发现异常,查证犯罪。信用证的交易是跨国进行的,流程较为复杂;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它仍然是一种买卖交易,是从最为简单的当面、同城的买卖行为演变而来,只不过在交付货物和货款的过程中需要介入复杂的中介机构来完成交易,以银行中介为例,至少需要两家银行——买方所在国银行和卖方所在国银行,通过国家之间的银行结算系统,才能完成支付货款的行为。信用证的交易的运作程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依据具体的情况的不同有所差异,这是由于信用证的不同种类以及信用证使用人在国家相关制度的差异所造成的。但基本的流程是一样的,可以用一句话表述为:进口商根据合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银行通知受益人(出口商)→出口商向银行议付并索证→进口商向开证行清算货款、赎单提货。
实践中发生的信用证案件多为利用信用证的交易特点作案。如轰动一时的牟其中南德集团案:1995年7月,牟其中因事业发展需要,意欲获取巨额资金,于是亲自组织实施以假进口的手段进行信用证融资,并直接委托澳大利亚X.G.I公司职员何君作为中介人,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公司业务三部经理王旭东开具信用证,以香港东泽科技有限公司职员王向军作为信用证受益人 负责信用证贴现,同时委托交通银行贵阳市分行信托投资部主任李建平为其骗取开具信用证提供见证担保。从1995年8月至1996年8月,牟其中指使其集团职员姚红、牟臣、牟波等人具体负责实施骗取信用证,共骗取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信用证33张,骗取承兑美金75074004.10美元,截止1997年4月,分几次共返回湖北省轻工业公司业务三部资金39574525.98美元,用于循环开证,实际骗取美金35499478.12美元用于公司投资和还债。牟其中南德集团的信用证诈骗案正是利用了信用证结算流程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和漏洞,即信用证交易流程在于“先取货后交款”,所以,在资金交付上必然导致银行先垫款,从而就买方来说,客观上具有占用银行资金的时间周期,尤其是循环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可以导致较长时间内对银行资金的占用。由此,南德集团实施了诈骗行为。公安机关在对南德集团案件的侦查中,针对其是利用信用证自身流程的特点实施的犯罪,收集了大量充分的证据,堵漏兜底,有力地查证了犯罪。在该案中收集的主要证据包括:南德集团用于申请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书以及信用证、提供开证担保的见证意见书、用于信用证交单、议付、索偿及偿付等过程中的交单通知、议付单据、承兑/付款文件、索偿通知等书证,外贸代理进口的合同和货物协议以及合同的当事方的证人证言,并通过到海关、外汇局等相关部门调取外贸进口合同并无实际货物进口的履行情况,由于双方签定虚假的外贸进口合同,并无实际货物进口,与信用证交单、议付等流程中的文件、书证相对应,即证实了南德集团欺诈贸易的性质。同时,通过追查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去向,查明资金已被南德集团用于返还债务、业务支出、支付利息及开证手续费等,从而证实了南德集团“假融资、真诈骗”的行为,为日后案件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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