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合谋进行信用证诈骗。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所谓的买方和卖方,以不存在的交易为手段骗取银行款项;另一种是专门从事信用证诈骗的犯罪集团,装作买方和卖方进行信用证诈骗。这种由犯罪集团实施通过集团内部的分工既扮演开证申请人的角色,又扮演受益人的角色的诈骗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三)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作废的信用证是指真实的原来有效而因后来某种法定的事由出现失效的信用证。主要有以下几类:
(1)过期的信用证。信用证都规定了使用日期,这些日期包括开证日、通知日、提示日、到期日等。所谓开证日是指银行对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经审查后,按其要求开出信用证的日期。应当注意的是,开证日即为信用证生效日。所谓通知日,是指通知行接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后,以通知书的格式全文复制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日期。所谓装运日,是指卖方将货物运往信用证指定的目的港,将货物实际装载于船上的日期。如受益人在装运日以前未完成货物装运,这便成为买方和开证行拒付货款的理由,真信用证也就自然失效。最后有效日是指受益人提示汇票及单据,请求付款、承兑、仪付的最后日期。逾期信用证对银行不再具有约束力,信用证是失效信用证。
(2)使用完毕的信用证。尽管有的信用证还在有效期内,但因信用证交易结算完毕,信用证就自然失去效力,也会由此成为作废的信用证。
(3)因开证失误,如笔误、内容条款与申请人要求的不相符合等原因导致作废的信用证。
(4)法院发出禁付令后的信用证。如因买卖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因此发出了禁付令,则该信用证无无效、作废的信用证。
(5)被撤消的信用证。可撤消的信用证的开证行发现申请人或受益人一方、双方有欺诈行为,因而撤消了开立的信用证。这类信用证归于无效。
(6)被拒付的信用证超过有效期后无效。仪付行如发现受益人因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的内容条款不相符而拒付。一般说来,在有效期内,受益人可再次提供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向仪付行索汇取款。但一旦超过期限,受益人就失去了提付单据索汇取款的权利,信用证就失去效力成为作废的信用证。
作废的信用证,本应置于银行,由银行处理。但因种种原因,留置在银行的这些作废的信用证流失在社会,这就为诈骗行为人利用作废信用证进行诈骗的机会。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的诈骗,其主要形式是出口商假冒开证行向通知行传递信用证,进而由通知行通知出口商发货,诈骗出口商的货物;出口商与进口商勾结以作废的信用证和伪造的单据诈骗银行资金;诈骗行为人利用一些人对信用证知识的不了解,持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他人现金、财物、或作抵押担保,诈骗贷款,诈骗他人钱财等。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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