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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财险需要设置“受益人”吗?》之误

  2、房屋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张文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这种认识无论是从修改前的婚姻法还是从修改后的婚姻法来看都是错误的。婚姻法修改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曾规定,婚前一方的房屋,婚后经过八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案例中富商与女方的婚姻关系持续时间显然不到八年,所以房屋不可能转化为共同财产。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废止了以前的司法解释。因此,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附:零售财险需要设置“受益人”吗?
   张超 中国保险报 2003/4/16
  
 有这样一则案例:一富商前妻去世后,娶入后妻(女方待业,无劳动收入),由于双方年龄相差悬殊,于是订立了结婚协议:男方财产的继承权归女方,但是财产继承的数量随女方和男方共同生活的年数而递增;新婚不久,男方出差数月,女方独自在家,担心住宅突发危险,于是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额巨大);男方回来后,指责保险公司与女方签订了保险合同,认为按照财产分配协议,女方现在无权为其家庭财产投保,而保险公司又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如果财产发生损失,应该双方各享受一半的赔款,男方认为这与婚姻协定不符,对自己也不尽公平。
  该如何理解这样的案例呢?笔者认为,财产保险合同按其产品销售性质可分为批发业务与零售业务。批发业务指的是保险公司一次性向团体企业或单位销售的保单业务,如:团体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零售业务指的是保险公司向个人以零售的方式销售的保单业务,如:个人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与批发业务不同,零售业务的销售对象主要是个人及其家庭。当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零售业务的保险合同时,有没有必要设置“受益人”一栏呢?笔者认为是有这样的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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