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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必须遵守”与中日战争赔偿问题----一种国际法学的分析

“约定必须遵守”与中日战争赔偿问题----一种国际法学的分析


Pacta Sunt Servanda and Sino-Japan War Reparations


黄世席


【摘要】《中日联合声明》是一个双边条的,中日双方都必须根据“约定必须遵守”原列履行该约。中国放弃国家赔偿是以日方“深刻的反省”为前提的。由于近一、二十年日本日内发生的某些行为明显地违反了《中日联合声明》,中国根据国际法,有权中止或停止施行该约,并可以要求日方支付战争赔偿。我们应保留向日方索取战争赔偿的权利。
【关键词】约定必须遵守,中日联合声明,战争赔偿,违约
【全文】
  “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意指一个有效、合法缔结的条约,成员国必须善意及行,而不得违反。国家执行条约,就是实践自己作为缔约一方庄严的诺言,履行国际义务[1](P.648)。《中日联合声明》作为结束中日间战争关系的一个双边条约,当然日本、中国都应该根据该条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一方有违反条约的情形,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他方可以终止或停止施行该条约的全部或一部,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总的来说,《中日联合声明》的条款大多数得到了履行。但是,最近一、二十年来日本国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使得日方善意履行《中日联合声明》某些条款的诚意打上了问号.故对与联合声明有关的中日战争赔偿问题有加以研究的必要。而且在冷战结构业已崩溃的今天,应该重新研究冷战条件下被封锁起来的各种问题,尤其是草率了解的对日本提出战争赔偿和补偿要求的问题。[2](P.5)
  一、“约定必须遵守”的意义及违约的后果
  “约定必须遵守”本来是一项国内法的原则,更明确地说它只是一条古老的法律格言成法律信条,不过,它包含着一个最基本的命题:缔约者对于自己所做的约定有遵守的必要性。[3](P.169)移植到国际法上,“约定必须趁守” 原则的体现是,凡是合法缔结的条约,在其有效期内,对当事国有法律上的拘束效力。当事国必须善意地履行条约的规定。“约定必须遵守’还体现,合法缔结的条约,缔约国的任何机关都有遵守条约规定的义务: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条约的规定,立法机关不得制定与条约相违背的法律而于必要时制定以实施条约的规定,司法机关则适用条约的规定。任何对条约的违反都将引起国家的国际责任。[4](P.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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