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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案件刑事判决中的情与法

  同样是轻伤案,上海某法院的判决却情法兼顾,获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张某是一快递公司的职员,因急于送货,其自行车与高某驾驶的轿车相碰撞,因言语不和,高某将张某鼻梁打骨折,构成轻伤。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庭前对张某和高某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庭审中,高某主动向张某道歉,张某也申请法院不要给予高某刑事处罚。法院最后判决高某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这个判决既合法也合情。在繁华的都市里,人们的生活节奏快,精神压力大,熙熙攘攘的人群中,彼此的磕磕碰碰时有发生,磕碰的起因往往来源于双方的一时不冷静,事后大家都会后悔的,只要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一般都能达成谅解。受害人都能谅解被告人,我们这个社会为何不能谅解被告人呢?被告人如被判处实刑,蹲在监狱里,对我们这个社会又有什么好处呢?就像本案中的高某,他是一个没有前科、勤奋踏实并很有作为的公民,一时冲动的恶意已悔悟,酿成的恶果已消除,让他到监狱里去接受什么样的改造呢?我们也常听说,有的罪犯在监狱里不仅没有被改造好,反而染上了恶习,万一像高某这样的人在监狱里本质变坏,对我们这个社会又有什么好处呢?现实中的高某和张某已经从不打不相识,成为现在的好朋友。
  法律是神圣的,情感是无价的,我们在不亵渎法律的同时,也不能任意的抛弃情感。只有情法并举的判决才是好判决。在审判轻伤案件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被告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任何轻伤案件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案件不同,它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对于直接危害仅仅限于某一特定的人身上或某一特定的范围内的轻伤案件,不用刑罚而采取其他措施完全可以消除该危害,或可以将危害降到被害人完全可以接受并自愿接受的程度,就完全可以不适用实刑,这样更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维护秩序的价值。
  第二,被害人的主观惩罚意愿。只有被害人自己最清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多大的现实危害,如果被告人被刑事处罚,将来会给自己带来多大危害。如果被害人因为轻伤已经受到伤害,因被告人的刑事处罚还将给自己带来更大危害,被害人肯定不愿意被告人接受刑事处罚。刑法的惩罚功能不应建立在被害人更深的痛苦之上,否则被害人也成了刑法的惩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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