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证券分析师豁免法律责任的情形不通过法律确认的话,很可能成为被评估的上市公司用来刺激投资者信心和证券价格低迷的牺牲品,是分析师的没来由的灾难,这样的做法与诉棍无异,对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构成巨大的挑战,使得分析师在做证券分析的时候畏手畏脚,无法保证其中立的地位和身份。为了防止被处于强势地位的上市公司起诉,他们唯有做出对上市公司有利的证券分析报告。长远来说,对投资者和证券市场造成的影响和打击都是极为惨重的,这是短期内无法看到和清楚计算的巨额成本支出。
四、证券分析师免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在我国证券业协会与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湘中药股评案”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有关法律专家建议,实践中急需建立证券分析师的信息获取、分析业务免责制度。同时,只有在证券分析师完全尽到了诚信和注意义务但仍无法避免事实失真时,才能免除其责任。“湘中药股评案”是我国首例股评家与股评刊登媒体被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该判决在证券市场,尤其是证券投资咨询业界产生了极大的反响。该判决的适用法律、投资行为与投资者的关系认定、损失数额认定、损失责任分配等引起法律界广泛讨论。
证券分析师是投资者的参谋与助手,其应当利用上市公司正式发布的信息、相关产业信息、经济发展信息提供相关的分析意见。分析师应尽可能地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分析意见客观、真实、可靠。分析师不应对预测行为承担责任,因为证券市场具有不确定性。除非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能因为预测的误差追究分析师的责任。司法的干预应该是有限的。法律应鼓励证券分析师利用自己的知识与才能为投资者服务。应当强调,投资者应参考分析师的意见做出自己独立的投资判断,最终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维护投资者利益和保证分析师正常执业的目标是一致的,证券分析师组织将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分析师的执业能力,培养分析师良好的执业素质,以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
要研究证券分析师分析业务的免责问题,必须从讨论其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着手。责任与免责是相对而言的,明确了承担责任的范围,免责的界限自然就会清晰了。讨论民事责任,必须分析法定的注意标准,即应从分析对证券分析师应当规定何种适当的注意义务着手。注意标准不同层次的适用必须体现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同目标 。注意标准有不同层次,包括严格责任、故意或确知,放任疏忽和过失。 对分析师应规定哪一种注意义务呢?
对不同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应采取不同的义务标准,区分义务标准的方法有:一是根据发行人与原告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分为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二是区分发行人和其他潜在被告;三是根据每个义务主体的角色。对会计师、律师、工程师、政权分析师等专家的注意标准应当根据专家在信息披露中的不同角色而定,在招股书披露责任中,专家与那些签署招股书的人具有相同的合理调查义务和确信标准,专家对其负责的部分或者从其意见或报告中摘要出来并经过其同意的内容负责,专家的注意标准应当高于一般董事和公司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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