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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专业咨询在仲裁中的作用

  最后,专业咨询有助于实现公正。实现公正是整个仲裁活动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提出专业咨询有助于实现法律公正这一点是为了强调专业咨询活动本身的独立性。参与仲裁活动的专家不同于诉讼代理人,诉讼中的代理人,是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为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而专家参与诉讼,是凭借自己所掌握的专门知识,以自己的名义对技术证据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做出说明,并帮助当事人进行质证活动。就其所发表的专家意见而言,专家应完全独立于当事人个人的意志。专家在仲裁中的地位是由其辅助性和专家身份的独立性所决定的。当事人聘请的专家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并为当事人利益进行质证和询问,与诉讼结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同时尽管专家辅助人是由当事人聘请的并为当事人服务,但其毕竟拥有自己特有的专家身份,在仲裁活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专家作为某一行业和技术领域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仲裁活动中必须坚持以科学为依据,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扰。专家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专家与当事人的关系。专家对专门性问题的认识和看法,应该在庭审前及时、充分地向当事人阐明,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进行庭审的质证与辩论。但专家决不能无原则地迁就当事人,强词夺理,甚至违背科学的基本规范。专家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业领域内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必须把握两个尺度:一是帮助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二是以法律和科学事实为依据。只有把两方面结合起来才能正确有效地发挥其在仲裁中的作用。第二,专家与仲裁员之间的关系。专家参加仲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仲裁庭能够兼听则明,使案件得到正确及时处理。一方面,专家的意见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员对证据取舍的任意性,有利于保障裁判的合法公正。另一方面,专家应配合仲裁员参与庭审。专家在仲裁员的指引之下,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以弥补仲裁员专业知识的不足,帮助仲裁员正确认定证据,有利于他们全面分析案情,做到不偏不倚。
  为实现专业咨询结果的独立公正,咨询专家和当事人都应该在咨询过程中接受仲裁庭的指示,履行一定的义务。对当事人而言,主要应履行向专家提供或出示因该专业咨询所需的任何文件、资料、财产或其他物品的义务,以供专家审阅、检验或鉴定。同时,为了保证咨询专家能够独立充分的履行职责,应赋予咨询专家寻求信息的权力,咨询专家应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对于咨询专家而言,专家应当清楚理解相应的法律程序。例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1.2(7)要求专家报告中在最后“有说明专家证人明白他对法院的责任并且已经尽了这些责任”,同时还要求专家报告的格式与内容要依照法院所发出的操作指引,这些操作指引都要求专家在其报告中应具有一定的内容,例如对专家资格的详细说明、专家报告所依赖的书籍文章资料等、实施报告中所用到的实验的人员及其详细资格、专家对自己所持意见的原因或理由以及有关措辞严格的“真实声明”。另外,咨询专家所出具的专家报告在需要的时候应当送交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可以对专家报告报告提出意见。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可以通知要求咨询专家参加开庭并接受对方当事人或专家的询问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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