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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专业咨询在仲裁中的作用

  专业咨询要发挥弥补仲裁员专业知识不足的价值,对专家的资格应当有一定的要求。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对参加诉讼活动的专家规定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仲裁中同样如此。一般而言,能称为“专家”的人都必须在一定的领域具备专门知识。如《布莱克法律辞典》就将“专家”定义为:“经过该学科科学教育,或掌握从实践经验中获得的特别或专有知识的人。” [2]在对“专家”认定上,不同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并不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除了知晓专门知识外,“专家”往往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专家”的身份被作为狭义上的一种专业人员对待,即指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在各行业具有特殊才能和名望的人士,比如人们经常提及的建筑师、会计师、医师等等获得专业资格认证或具有较高学历的人士[3]。英美法系国家则倾向于对“专家”作广义解释,认为只要知晓某方面专门知识的人员都可以成为专家,其并不一定要拥有高等学历或相应的资格证书。法庭关注的是专家实际的专业知识,而不是取的这些知识的方式。书面的资格证书本身可能不能保证某人具有与法庭面临的问题相关的知识,而通过大量的经验积累却当然赋予了其专家的资格。汽车修理工、砖瓦匠、木工、电工都可以专家的身份出庭,只要他或她对案件中某个问题具有一般人不具有的专门知识或经验[4]。笔者认为,在仲裁活动中对专家资格的认定应采取更为宽松的标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不应仅理解为高学历、高职称的专业人员,只要是在某一专门领域内具有丰富知识的人都应该可以成为专家,而不论其知识来源是正式教育或个人实践,更不受性别、年龄等限制。当然,具有更高学历和高职称的人员所做的说明无疑更容易为仲裁员接受,但这也仅是影响到仲裁员的自由心证,不应成为判断专家水平的绝对标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有关本国的法律问题仲裁员无需专家协助。例如对我国的仲裁庭而言,对有关中国法律的问题仲裁庭是无需任何协助的。如果有些案件涉及到外国法律上的某个争端,可能就需要外国法专家的协助。
  再次,专业咨询可以推动仲裁程序的进行。当双方当事人就某一专业问题争论不休并由此成为案件争议焦点,同时仲裁员也在这方面力所不逮时,通过专业咨询解决这一困境有时就成为仲裁活动得以能顺利进行的关键。专家任命本身也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专家出庭应经过人民法院批准,许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也对援引专业咨询的程序做出规定,例如《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47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需要咨询的,应向本委员会提出,经本委员会主任批准,本委员会可组织专家咨询,咨询意见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5条规定:“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 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或者专家鉴定, 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或者专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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