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对于公民的义务,五四
宪法用四个条文(第
100条-第
103条)简明的设定了遵守
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的义务;纳税的义务;以及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并且这四条全部置于公民全力之后,以此可以看出该部
宪法对权利和义务的侧重。相反,七五
宪法首先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第26条)”直到七八
宪法才得以恢复,而八二
宪法对公民义务的设定远远多于这部五四
宪法: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
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以及纳税的义务(具体的条文可见下文的比较)。
从上文对五四
宪法与其他三部
宪法的比较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新中国的法制进程经过了漫长而艰苦的奋斗过程,法制进程一波三折,真正想搞好法制建设前提条件便是遵循董老提出的“依法办事”的思想,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从严治党,使中国共产党成为建设党,使民主共和国真正成为人民的共和国。第二,五四
宪法是一部先进的
宪法,特别是关注到解放初期的严峻政治形势下,
宪法仍赋予公民如此广泛的权利,对我国的法治和宪政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而它也是董必武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闪耀着董必武等老一辈革命家的思想结晶。
总而言之,董必武法学思想,是董必武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运用到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所形成的博大精深的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体系。董必武法学思想是立足中国本土、融会中外先进法治理念的一份极为宝贵的精神资源,对当今中国推进现代化法治进程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春茧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董老正是这样,把他的一生献给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事业。
三 附记:对五四
宪法与八二
宪法的逐条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