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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律思想对当代法治的影响--从五四宪法对人民权利保障谈起

  另外,早在五四宪法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97条)。”其中的控告权得到了以后三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但是国家赔偿权在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中被废除,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一个极大的倒退,使得国家赔偿法在建国后的46年(1995年)才得以施行,遗憾之极!
  再次,五四宪法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从第八十八条到第九十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以及居住和迁徙的自由。这说明五四宪法对公民权的保护已经比较完善了,这在建国初期是很不简单的,试举宗教信仰的例子:五四宪法规定的是不加限制的宗教信仰自由 而在七五宪法中规定变成了“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第28条)。” 带有明显的政策倾向性。甚至八二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作了不少限制:“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36条第三款、第四款)在对公民权保护中最难能可贵的是在这部宪法的第九十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而限制人口流动的户籍制度直到今天仍没有废除,甚至是难以废除,虽然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唯一保留户籍制度的国家。
  更次,五四宪法中创设了比较完备的对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第93条)。而在七五宪法中仅规定了不足三十个字 。比较八二宪法在此也没有更多的创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45条)。可见五四宪法在这点上构建了我国宪法的基本框架。
  最后,在其他权利的保护上五四宪法也贡献颇多,为改革后的八二宪法提供了典范(可见下文的具体法条对比)。而七五宪法在此仅仅规定了一款: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第27条第二款)。两相对比可以看出前者对公民权的保护力度和后者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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