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认为,党员犯法,加等治罪,不是表示我们党的严酷,而是表示我们党的大公无私。党决不包庇罪人,党决不容许在社会上有特权阶级。
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董必武同志又指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犯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可见他的法律平等思想是始终如一的。
另一方面,他提出了“要使政府真正有权”,政府是政权机关,它必须真正有权,而党是领导政府工作的。党对政府的领导,在形式上不是直接的管辖。党和政府是两种不同的组织系统,党不能对政府下命令。……党包办政府工作是极端不利的。政府有名无实,法令就不会有效。
在十六大报告中,江总书记也提出了中国共产党要从革命党向建设党转变的思想,这与董必武的党对政府不是形式上的直接管辖异曲同工。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要真正实现依法执政,成为建设党应当作到以下几点:必须处理好党与法治的关系,执政党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从严治党;要处理好党政关系,党政分开;必须纠正那些不合时宜的治国方式;必须重视党的各级组织对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的培养;必须加强党对民主法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职能,强化党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其中许多思想都是董必武早年就提出的。
(四)董必武的法治文明观,从政治文明到法治文明
政治文明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必须实现法治文明。早在建国初期,董必武就提出法制是人类文明社会的产物,具有国家性。“人类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第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
董必武认为政治文明是法治的内核和精义;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方式;政治法治化是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根据董老的思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法治的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关系,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坚持法律规范下的市场经济,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确保人权,是依法治国的标志;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司法队伍,是依法治国的条件;完善司法机构和法律制度,实现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法律至上,以法律制约权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保证;进行普法教育,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在建国五十多年后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报告强调应“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竟然英雄所见略同!把“政治文明”写进党的政治报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而董老在建国初就提出了法制文明和政治文明,足以看出他的深谋远虑。
二 董必武的
宪法贡献: 五四
宪法与其他
宪法文本对公民权的比较
1953年,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
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后,又参加了
宪法起草委员会,参与了新中国第一部
宪法起草工作。董必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重视民主,重视人民权利的思想在五四
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