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我们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又回到董必武提到的法制建设上来!
(二)依法办事是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
董必武同志曾在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 他认为,依法办事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必须有法必依。凡属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当然,在法制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它的规定有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就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或变通执行的办法。 最后,他得出“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
与此同时,董必武非常强调守法“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要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为信法、守法,” 在教育人民守法的基础上,他更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首先要守法,“对于
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 从而使人人都能重视法、遵守法,树立法律的权威。
董必武同志提出的“依法办事”的内涵得到了薄一波同志的高度评价,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指出,“八大展示的探索成果,在经济领域以外的,要算董必武同志关于法制建设的观点最为重要。他在大会上的发言认为,在废除旧的《六法全书》之后,要逐步完备我们的法制,写出我们自己的《六法全书》。要制定
刑法、民法、诉讼法、
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一系列法律。他明确提出了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认为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可以使党和政府的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群众运动一个接一个的年代,他对法制建设的认识达到这样的境界,是很可贵的。” 后来,邓小平同志将董老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思想发展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进一步丰富了“依法办事”的内涵。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又把这些法制原则概括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通过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明确写进了
宪法。
(三)从严治党。
董必武《更好地领导政府工作》一文中着重强调了从严治党的问题。
一方面,董老历来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甚至主张党员犯法应加重治罪。早在陕甘宁边区中共县委书记联席会议上他就指出,政府所颁布的法令,所定的秩序,我们党员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那些法令和秩序是我们公共生活所必须,而且法令是经过了一定的手续才制定出来的,秩序是经过一定的时间才形成起来的。在制定和形成时已经渗透了我们党和我们自己的意见和活动。我们如果违背了政府的法令,破坏了社会的秩序,我们自己必须负责,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他还批评了一些党员同志犯了法,自以为是党员,想不受政府的审判和处罚,还有一些地方党组织也觉得党员犯法,是党内的事,让他逃避政府的审判和处罚。他说,国民党在全中国范围内因为它的党员不遵守它领导的政府所颁布的法令而遭受到国人的痛恶,这是我们应当引以为戒的。党员应当自觉地遵守党所领导的政府的法令。如果违犯了这样的法令,除受到党纪制裁外,应比群众犯法加等治罪。这是因为党员是群众中的觉悟分子,觉悟分子犯罪是决不能宽恕的,是应当加重处罚的。不然的话,就不能服人。从前封建时代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传说,从这传说中很可以看出人民希望法律上平等的心理。难道说我们共产党不应当主张比封建时代传说下来的一点法律上的平等更前进一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