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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律思想对当代法治的影响--从五四宪法对人民权利保障谈起

董必武法律思想对当代法治的影响--从五四宪法对人民权利保障谈起


胡昌明


【关键词】五四宪法、八二宪法、董必武、权利
【全文】
  董必武法律思想对当代法治的影响
  ——从五四宪法对人民的权利保障谈起
  
  董必武在辛亥革命前就投入革命事业,是同盟会的元老之一,是中国共产党一大代表。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到1949年的开国大典,能够站在天安门城楼上的中国共产党“一大”的代表仅有毛泽东和董必武。他头上有太多的光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中国共产党的创建人之一,我们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之一。”
  然而董老不仅是一位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而且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中仅有的几位精通法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之一,是新中国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和长期从事政法工作的领导人,也是中国共产党内坚决主张法治的第一人。
  从他的生平看:1914年和1917年两次东渡日本攻读法律,回国后又在武昌与人合办过律师事务所。这段特殊的经历,使他成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中少有的几个法律专家之一。 在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担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1954年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同年9月,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这使得他有机会把他的法律思想付诸实践,从而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甚至当代的法治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拟从董必武法律思想的精髓对当代的影响和他参与起草的五四宪法对中国宪法的深远意义两部分对董老的思想作一些探讨。
  一 董必武法律思想概述
  董必武在1949年,担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后,便全身心地投入到新中国的法律事务上。遵照党中央的部署,根据共同纲领中关于废除国民党的旧体制,建立人民的新法制的规定,董必武领导并参与了废除国民党的旧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建立人民新法制这一具有深远意义的工作。
  董必武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调法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
  董必武历来注重法制,在他看来,法制就是一个国家得以维系的最根本的社会规范。对于法制,还没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望文生义地看,法制就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那么什么叫制度?他说,制度就是一个国家里面——不仅国家里面而且社会组织中——大家都要遵守的一定的秩序。制度有的是成文的,有的是不成文的。他举例说,我们军队,从红军、八路军到现在的人民解放军,都规定有一定的制度,否则就成为乌合之众,无法打仗了。中国共产党的党纲、党章,也就是党的活动的准则和制度。法制这个东西是人定的,不是天生的。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我们的法制体现了我们国家最大多数人的意志,是利于人民的,而过去的法律则大多是压迫人民、剥削人民的。
  他认为,法制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孟子说得好,“上无揆道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因此在党的八大上的发言中就严厉批评了法律虚无主义,对此我们不能等闲视之,必须努力设法加以清除。也许清除这种思想需要较长久的时间,但是现在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方法着手清除,而等待以后去清除,那就给予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损害将会更大。 这是董老在1956年的报告,回顾此后二十年的历史,董老的告诫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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