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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利益法学”思潮述评

德国“利益法学”思潮述评


On the thought of interest school of law in Germany


邹国勇


【摘要】利益法学是德国的一个社会法学流派,它关注法律的解释,批判概念法学,认为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在方法论上强调法官应注意各种利益平衡,调整利益冲突,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但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关键词】利益法学 利益  述评
【全文】
  利益法学( Interessenjurisprudenz )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于德国,是社会法学的一个分支流派,因强调法官应该注意各种“利益”为核心思想而得名。其渊源可追溯到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尔夫·冯·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 1818-1892)的目的法学,但其真正创始人是图宾根大学的民法学家和历史学家菲利普·赫克(Philipp Heck,1858-1943)教授, 1905年他在《利益法学与对法律的忠实》一文中最早提出了“利益法学”的概念。 利益法学经过“图宾根学派”(Tübingen Schule)的其他人物如马克斯·吕梅林(Max Rümelin,1861-1931)、海因里希· 施托尔(Heinrich Stoll)以及哥廷根大学的鲁道尔夫·穆勒·埃尔茨巴赫(Rudolf Müller-Erzbach)和保尔·奥尔特曼(Paul Örtmann)等人的进一步发扬,成为20世纪一个非常有影响的法学流派。
  一、 利益法学的主要思想观点
  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大陆主要国家的法典化已经完成或接近完成,概念法学以反对形而上学为名,抛弃自然法学的主张,仅仅承认实在法,认为成文法典一旦制定出来即可自给自足,足以解决各种纠纷。法官只需根据适当的逻辑推理,就可以从现有的由概念构成的法律条文得出正确的判决,无需考虑法律的目的、公平正义的观念和社会的实际需要。 1896年,《德国民法典》问世后,概念法学在德国更为盛行,并成为占支配地位的法学。但事实证明,法典并不是无漏洞的,而且社会的迅速发展使法典的漏洞越来越多。在《德国民法典》总则部分,包含了很多抽象的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在运用这些规定时,就涉及到很多复杂的解释以及法官的作用问题。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赫克等一批年轻的法学家举起耶林思想的旗帜,掀起了一场反对概念法学的利益法学运动。
  (一) 对“利益”含义的阐释
   “利益概念本身是经济思想文化时代的产物。” 各个时代、各国学者对于“利益”的含义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诠释。利益法学派的核心思想是,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利益决定着法律规则的创建,利益以及对利益的衡量是制定法律规则的基本要素,法律是“保护利益”的手段。他们主张,法律规则“不仅仅界定利益,而是同其他活性规则(Aktivgebot)一样本身就是利益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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