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经营行为法。文化产业经营行为法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方面的法规。制定公平竞争的文化市场规则,把文化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发展轨道。规范文化经营行为,建立有序竞争的文化市场秩序,能够降低文化经营行为的成本,提高文化经营的效益。鼓励和引导各种经济成分进入文化市场,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平等竞争的文化产业格局。要规范文化经营者之间、文化经营者与文化消费者之间的合同行为、合作行为、协助行为。通过奖励诚实守信者,打击违法违规者,建立公平竞争、依法竞争的文化市场秩序。要建立健全文化市场各种奖励制度和惩罚制度,并加以有效实施,以保障文化经营者自由权和自主权。
文化产业宏观调控法。文化产业宏观调控法是政府对文化产业实施宏观调控方面的法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通过制定并执行各种规范性文件,实现对文化产业的管理。比如各类文化产品的纳税办法、文化投资管理办法、文化发展指标统计办法、外商投资文化企业管理办法等等。培育和健全文化中介机构也属于政府的职责范围,为此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如文化信息咨询管理办法、广告服务管理办法、文化产品评估检验管理办法、文化经济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文化经营资格审定管理办法、文化市场举报管理办法,等等。
文化产业权益保障法。文化产业权益保障法是保障文化经营者和文化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法律。要依法赋予文化经营者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扩大保障文化经营者利益的各种法律救济手段,在政府或者其他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或者补偿。关键是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救济体系。既可以对政府具体行为的进行救济,也可以对政府的抽象行为进行救济;既可以对政府的作为进行救济,也可以对政府的不作为进行救济;既可以对政府的抽象行为进行救济,也可以对企业的抽象行为进行救济;既可以申请行政救济,也可以申请司法救济。虽然文化消费有其特殊性,但也要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有损害就要有赔偿。通过制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如文化产品检验、鉴定、认定办法,文化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办法等,为文化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依据。
虽然文化产业立法本来是为了保障经营者的文化合法利益,但搞不好完全有可能成为对文化发展权利的限制,从而违反立法的本意。为此,我们要从文化立法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入手,保障权利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并始终以保障文化产业经营者为宗旨和目标,保障文化产业能够丰富多元的发展,以营造良好的文化产业生态环境,实现文化产业最终服务于提高公民素质的终极目标。这应当成为我们设计文化产业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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