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体系——浅谈如何设计文化产业法
崔若鸿
【摘要】文化产业是朝阳产业。建立科学的、规范的、市场化的文化体制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根本。尽管我国的文化产业面临着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但是这需要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其中政府的强力推动和市场的有效调节至关重要。能否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归根到底,取决于如何设计文化产业法。
【关键词】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法 文化体制
【全文】
发展文化产业必须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对策体系,其中应当包括文化产业法律体系。文化产业法律体系由文化产业基本法律(狭义)、文化产业行政法规、文化产业地方性法规和文化产业规章组成。制定文化产业法,是加快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是适应文化产业对外开放的需要,是落实中央文化产业发展纲要和文化产业政策的需要。基于国内国际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我国文化产业法需要准确的定位,既要反映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化、科技化、意识形态化、民族化和全球化特殊规律性,又要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还要适应全球文化产业发展的趋势,这是文化产业法能够发挥作用的前提。
文化产业主体法。文化产业主体法是规范、规制文化市场主体,即文化法人企业、文化合伙企业和文化个体经营者的法规。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文化市场入市资格的问题,即市场准入问题。文化产业主体法可以降低或者提高入市门槛。鉴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在立法上,需要降低入市门槛,以便吸引更多的人和资金进入文化产业。比如降低文化企业注册资本。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注册资本的数额不宜由中央立法规定,以地方立法规定更为合适。注册资金不设最低限额。在出资的方式上,应该有多样性。现金、实物、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劳务、文化品牌都可以作为出资,登记为注册资本。其他无形财产,经评估作价,也可以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其次,要规定多样化文化企业组织形式,以增强文化主体活力,给投资者更多的选择。可以是个体户经营的组织形式,个人合伙组织、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的形式,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形式和合作社形式。最后,在文化企业设立程序方面,要尽可能的简化手续。有必要废止目前存在的对文化企业设立的事先许可。将于明年生效的《
行政许可法》并没有将文化事项纳入行政许可的范围,文化产业法的立法应当与《
行政许可法》相衔接,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在过去,我们总强调文化事务的特殊性,设置过多的程序对文化企业实施控制。现在看来,只需要保留对文化企业工商登记即可。其他的名目繁多的各种行政许可应当考虑全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