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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证据”制度几个问题探讨

  对普通形式的书证和特定形式的书证,一般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对单位制作的书证,证据规定第17条第1项、第2项有当事人申请调制度保障,因此,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对公民个人制作的书证,因有证据规定第17条第3项的制度保障,一般不能认定为新证据。但符合证据规定第41条第2项后句规定的除外。
  第二、物证
  凡以物品客观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为物证。物证是发现最明显的客体,因此,物证一般可以认定为新证据。
  第三、视听资料
  最常见的视听资料有:录像带、电影胶卷、微型胶卷、录音带、传真资料、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因视听资料是以上述形式反映的图象、音响,或者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因此,该种证据兼有书证与物证的二种特征,因此,一般而言,对载体可以认定为具有新证据因素,但内容一般不能认定为具有证据因素,对此一般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第四、证人证言
  对证人证言,因为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强的特点。因此,对证人证言,一般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第五、当事人陈述
  对此,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第二、鉴定结论
  证据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了申请鉴定应当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因此,对该种证据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第三、勘验笔录
  证据规定第17条没有规定该种证据属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取证的范围,第30条规定了制作该种证据的程序要求,因此,不属于当事人举证的范围。所以,种证据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注释】  刘家兴.民事诉讼法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19.
谭兵.民事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64.
刘家兴.民事诉讼法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25-127. 谭兵.民事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79-283.
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第3款、第34条第1款、第2款、第35条第2款、第36条、第17条、第19条、第51条第2款、第23条、第25条第1款、第27条1款。民事诉讼法75条、第76条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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